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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
[摘要]不当得利属于一种法律事实,其来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它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因素而得到的利益,导致其他人遭受到了损失的事实。文章通过阐述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效力等,讨论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以期望有助于我国不当得利法的法律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机制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及特征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概念,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因素而得到的利益,导致其他人遭受到了损失的事实。在这个事实当中,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被称为受益人,遭受到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其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个规定是我国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确立的根据,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对于不当得利问题解决的根据。早期的罗马法就有对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在罗马法律中,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一个其内容是以请求给付特定标的物对人进行诉讼,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义务人的提前下,这个请求权才能发生,只要在不能依所有权请求返还的时候,受害人才能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统一确定。在今天的国际上国外民法大部分对不当得利制度认同,确定了不当得利是发生债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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