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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守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性原则,规范着民事诉讼行为,促进民事诉讼机制良性进行。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适用的空间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虽然民诉法修改以后在总则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法律仅对此原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进一步具体阐述。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急需对该原则的适用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改;适用主体;诉讼行为类型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的确令我们感到欣喜,但重新审视现行立法文本,不难发现,立法对诸如该原则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行为的诉讼后果等具体适用问题均尚未明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空洞化状态。这将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原因在于:第一,基本原则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抽象规范,并不全都是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何实施某一具体诉讼行为的操作性规范,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第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它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既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这种适用主体的多元化和适用情形的多样性,增加了司法适用的难度。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补充性原则,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适用该原则时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自由裁量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是该原则在适用时必须直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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