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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的行政法地位
[摘 要] 由于存在着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同时,行业协会所处的三不管地位,也会在规范行业管理制度上留下漏洞,本文就行业协会的行政法地位等相关问题进行一般探究。
[关键词] 行业协会 行政法 地位
行业协会的产生背景和意义
行业协会是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这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和市场氛围下的新型组织体,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与政府这间不断扩大的社会空间,造成了第三方社会团体的兴起——行业协会。
我目前所就职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最早成立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只是属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一个负责理赔的部门,后来,随着我国行政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实。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依照此条例,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在中华人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依法享有行业协会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交通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正式成为一个由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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