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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
[摘 要] 本文对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识别,确认无效合同效力的程序,合同无效的处理,法律后果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启示合同当事人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识别; 合同无效的处理;法律后果;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德国民法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 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 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显然, 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 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是狭义的合同无效, 除无效合同之外, 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 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 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即狭义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对无效合同,我国学者一般定义为因严重欠缺合同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果的合同。[1]此观点已成通说。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2]
1.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肯定了当事人不法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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