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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字数:9445
范文提纲
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一)环境行政诉讼概念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
(一)、原告资格与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
(二)、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构成要件
三、域外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美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变迁
(二)、日本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变迁
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中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规定
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中有关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规定
(二)、我国立法中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之不足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新思维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1、“合法权益”的界定
2、“因果关系”的界定
(二)对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建议
扩大起诉资格,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确立团体诉讼制度
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转移制度
论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地预防、减轻行政行为给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环境救济方面尤其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环境难题面前,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中显现出各种弊端,如我国传统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导致的原告资格狭窄已不能满足环境行政诉讼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资格认定
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不仅在于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而且还在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执政,特别是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往往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且环境问题具有隐蔽性,潜在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环境问题,往往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不应只适用传统诉讼中的规定,而应予以特殊规定,灵活的来扩宽其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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