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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
[摘 要]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给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关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治理当前贿赂犯罪要对贿赂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尽快完善司法独立,健全反贪法律体系。贿赂犯罪是以贿赂为介质实施的犯罪。其包括9个罪名:行贿罪、单 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规 定,我国现行刑法条文采用了财物说,相关司法性解释文件则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之中。财物的内涵是财物本身,外延则指财产性利益,实务中两者的价值认定 标准并不一样。 [关键词]贿赂犯罪;原因;对策;特点
一、贿赂犯罪的内涵
贿赂犯罪,在我国古已有之。最早可以追 溯到夏朝刑律中的“墨”———收受别人的贿赂。 后来,《汉书·刑法志》载:“……及吏坐受赇枉 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这里的“赇” 是指财物。新中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纷纷 制定规章条例打击贪腐行为。《晋冀鲁豫边区 惩治贪污条例》将贿赂的范围限制为“财物”。①贿赂"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从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概念可以看出,贿赂是指行为人收受或者索取的财物。对贿赂范围的界定往往是认定受贿罪的先决条件。如何划定贿赂的范围,迄今为止,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随着对现代吏治的愈来愈严明,把财产性利益也作为受贿罪对象已成为各国的通例,传统的仅以财物作为受贿罪对象的立法已颇为罕见。这样规定,对同贿赂这一严重的腐败行为作斗争,促使公务人员廉洁自好,遏制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等方面,能发挥更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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