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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避险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针对天津爆炸案引发我们对紧急避险的思考,明确紧急避险的概念以及意义。让我们明白在面对突发的危险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认同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受刑罚处罚。但具体构不构成紧急避险,可从立法层面上来分析,没有避险意图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侵害,一般情况下所保护的利益应大于或等于所受损的利益,也就是说只有要保全的利益大于要牺牲的利益时才符合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为公共利益的紧急避险会带动社会的发展,而为私利的紧急避险则毁损我们的道德素养,所以我们应正确对待紧急避险。
【关键词】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避险过当 正当防卫
【引言】2015年8月12日天津危化品爆炸事故中,80位天津港消防员因为履行职责而牺牲,社会公众不胜惋惜:消防员明知有危险还依然奔赴随时可能爆炸的地点实行救援,为什么不选择紧急避险呢?归根到底大家没有明白紧急避险的真正内涵。紧急避险制度来源于中世纪教会法中“紧急时无法律[紧急时无法律”格言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源于对人性的体谅。]”,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明令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因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一、紧急避险概述以及构成要件
(一) 紧急避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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