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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摘 要]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婚姻中一方实行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并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主张权利。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挥应用,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试着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的实施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含义和性质、构成要件、问题、完善
[引 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随着价值观念的改变,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日趋上升。公众人物因出轨等原因离婚的新闻经常引发人们对热议。离婚的产生,势必给婚姻中无过错方带来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这就需要法律来制定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给予物质赔偿,给婚姻中的过错方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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