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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犯罪的预防
[摘 要]:贪污犯罪的产生离不开公共权力,其本质是公共权力被私利化。我国的反贪工作长期以来都是采取“后发制人”的惩治方式,往往无法真正的遏制住贪污心理动机的产生。而且在我国的腐败的成本过低,这种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为获取私利宁愿“以身试法”的进行“博弈”,以至于出现少数地方越反越腐,出现了一种前仆后继的病态现象。我国现有的贪污犯罪的特点多样化,社会危害愈加凸显。必然要改变反贪的基本观念,采取以事先预防为主,事后惩处为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消除贪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
读后感知贪污犯罪是我国目前严重经济犯罪中占有突出比例的一种犯罪。贪污犯罪涉及面之广,危害之严重,发展之迅猛,是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贪污犯罪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及到四化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这一严峻的事实,已引起了全党、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我国现有的贪污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要也非常急迫的事情,全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通过媒体,社会,案件,全方位的向社会各界讲述了我国正对贪污犯罪的各项惩治措施和针对各类官员,社会群体,单位,所做出的对于贪污犯罪的预防。反贪污的整治和预防任重道远!
[关键词]: 贪污犯罪; 社会因素; 预防控制;
贪污犯罪及构成犯罪的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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