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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本篇范文对于“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对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深入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人。
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探讨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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