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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接续
摘要:中国当今的社会、文化深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以西方的现代化为标准,故自清末以来的近现代中国立法基本上都没有借鉴或极少借鉴传统法律的资源,导致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但这样一个绵延数千年,影响深远的中国法律传统内在的精神意义和民族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面对法制现代化时,我们应该有效地把中国法律传统与之衔接,告别西方的现代化范式,寻求一条适合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途径。
关键词:断裂、秩序、衔接
在近现代以来,我们一直固执地认为只有西方的法律现代化才是真正的法律现代化,所以执着的跟随西方法律现代化模式,无情的抛弃了中国法律传统。然终究是舶来之物,无法在中华沃土上发芽。在面对法律全球化的挑战时,我们只有在坚持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兼容并蓄,打造出具有中国烙印的法律现代化模式,方能真正的实现法律的现代化。本文从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中国法律传统的重新解读和中国法律传统的衔接等三个当面展开论述。
一、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
中国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独具一格。其明显的特征就是儒法一体,即在我国古代,法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为保障礼的实现而采用的一种刑罚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按照等级名分建立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参加者各安其所、各得其分,从而实现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故,秩序是我国法律传统的所欲达到的最终目标。
礼与法,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法的话语,由孔子首创。西汉时,董仲舒较为系统地提出引“礼”入“法”、“礼”“法”并用和 以“礼”主“法”的思路,汉武帝受其影响, 推行“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逐步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政治秩序。此后,历朝历代几乎都坚持儒法合一的秩序体系。但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法律传统面临现代西方法制的严峻挑战。为了回应这一外在压力,也是为了适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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