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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论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差异的合理性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上明确了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因二者数据上的差异导致计算的结果有较大差距,社会上引起对该司法解释的极大争论,“同命不同价”成为争论的热点,要求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片。但城乡不同标准是否合理?标准不同是否就是“同命不同价”?本文正是从社会资源的分配及人的社会价值等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述区分城乡标准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并对在适用城乡标准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 赔偿 劳动力
近年来,以户籍身份为标准决定人身损害赔偿额度的司法实践,使得“同命不同价”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同命不同价”这种二元标准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有违宪法精神。本人认为,以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为基础,体现城乡差别,以不同的标准确定赔偿的数额,体现了社会实际,符合经济规律,具有合理性。
-、中国户籍制度形成的基础及现状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对人的控制,主要是农民的控制,采取了以人依附于土地的户籍管理模式。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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