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5017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并设抗辩事由;“可撤销婚”的法律后果自撤销时起无效;法院应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惟一机关
【关键词】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特点 立法完善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没有无效婚姻这一概念时,近亲结婚、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此种情况及其常见.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婚姻时有了确凿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法律冲突,进而捍卫了我国婚姻法的权威性.本文就我国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在审判中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无效婚姻概述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在历史上,尽管《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承袭罗马法法律学说的《法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可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 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