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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四)

本文ID:LW147793 ¥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处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中设置有救助站,但城市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暂时收留、帮助流浪及乞讨人员,同时救助站内工作人员的安排、..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处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中设置有救助站,但城市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暂时收留、帮助流浪及乞讨人员,同时救助站内工作人员的安排、职责分配与设施配备也是围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而展开的。如果由城市救助站来承担接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职责,短时间内恐怕难以正常开展。对于农村来说,没有救助站的地方则要重新设立救助站,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时间、资金和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对其进行授权。

    该法第四章创设了一种新的法律文件格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章明确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由于这是新设的法律制度,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对应的诉讼程序,所以实际上《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制度需要等待《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8](注4)

    (四)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单一

    《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二章主要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但是具体的预防措施也只是进行家庭美德和反暴力宣传教育。这种宣传教育实际很难起到作用,特别是在家庭暴力现象严重的农村地区,施暴者一般不愿主动接受宣传教育,而且光凭着偶尔“说教式”的宣传也无法让施暴者内心受到冲击。

    (五)对家庭暴力的处置不力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暴力的处置方法,不过这些处置方法也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1、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具体如何帮助,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2、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何起诉,是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提起自诉,还是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起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如何申请,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3、对于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以临时安置在临时庇护场所、救助机构或者福利院,但是如何安置,安置之后的后续问题如何处理,又无从知晓。

    4、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如何执行措施不明,施暴者违反告诫书的后果也不清楚。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面

    被誉为反家暴之“尚方宝剑”的保护令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完美的地方。

    1、申请主体的类型较多,但是申请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2、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不明确,难以认定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缺乏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具体措施。

    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长,对于当事人在有效期后又实施暴力行为的,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六、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建议

    家庭暴力正在毒害着世界上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许多家庭,国际上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中有很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以此来不断完善和丰富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

    (一)扩大家庭暴力的涵盖范围

    一些消极的不作为的暴力行为不但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方面的重创,甚至危及到子女的心理健康成长。夫妻间的性暴力也使许多女性身心俱伤,有的甚至会演变成家庭悲剧。当然这些暴力一般是不留伤痕、没有鲜血、悄无声息地进行着的,在客观上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但是法律作为最后一道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屏障,不能因为实施中存在诸多困境而选择妥协。

    (二)界定相关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

    考虑到家庭暴力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一些残障人士,他们在遭遇家暴之后,最需要的是有人能够及时地指引一个明确的救济方向。英国在警察局成立了家庭暴力专职工作部门,专门为遭遇家暴的妇女提供支持。我国是否也可以建立一个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反家暴联合办公机构,在受害人遭遇家暴之后,妇联、学校、居委会等应当及时协助受害人向反家暴联合办公机构申请帮助,通过联合办公机构进行劝阻、调解、帮助其启动相关的法律救济程序。

    (三)强化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家庭毕竟是一个极其私密的领域,如果只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再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往往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彻底解体,这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因素。所以,建议在家暴发生前通过一系列积极措施,让家暴消灭在萌芽中。 “贫贱夫妻百事哀”,据不完全统计,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很多是经济比较窘迫的,因此对于这类家庭除了由相关组织机构进行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之外,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暴力实施者进行帮扶,包括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与创业指导,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救助体系,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发生的部分原因。

    (四)开通关于家庭暴力的“绿色诉讼”程序

    英美法系中许多国家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时,或者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有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因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反家暴法庭,由具有丰富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受害人在遭遇家暴之后可以向法院提起单独的反家暴诉讼,对于受害人的起诉,法庭可以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即立、即审。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反家暴诉讼中直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提出,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2.在认定有遭受家庭暴力情形时,可以参照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在认定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时,由于家暴尚未实施,无出警记录,无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此时可以适当地采用其他类型的证据,比如相关企事业单位先前调解的资料、部分证人证言等,当然最主要的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申请人享有及时的救助渠道,可以尝试着开通“家庭暴力求助热线”。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行为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置手段,比如韩国大检察厅从2013年就宣布实施“习惯性家暴打击特别措施”,对于在近3年之内,连续实施两次以上家暴的人,立即逮捕并起诉。

    (六)反家暴过程中新举措的尝试

    为了我们每个家庭成员的幸福,为了我们每个家庭的长久和睦,对家暴说“不”,不要给家暴以任何在我们家庭中繁衍生息的机会。[9]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庞大的课题,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探寻着更好的解决方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以适当地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来进一步提高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水准。

    (七)将家庭暴力纳入公诉范畴

    对于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明的案件,即使受害人撤回之前的诉讼,公诉机关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之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此举一方面震慑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部分受害人在起诉之后,迫于加害人的胁迫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所引发的更严重的后果产生。

    (八)建立家暴档案

    英国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薄”,将施暴者的种种恶行记录在案,以方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查其过去的经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告诫书,有点与此类似,但是违反告诫书的代价太低,其实可以将告诫与“家庭暴力注册薄”两者合一,形成家暴档案,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作为银行放贷、企业招聘的参考数据。

    (九)在社区构建专门的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庇护中心主要是为那些急于摆脱家庭暴力环境的受害人提供援助,包括短期的食宿安排、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家庭纠纷的调解。[10](注5)

    在国人的热切期盼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并在中国掀起反家暴浪潮。在妇女发展问题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今天,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成为我国提高妇女家庭地位、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国家、政府、社会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谐温馨的现代家庭理念必将深入人心,安定、文明、进步、和谐的社会一定能够实现。

    【引文注释】

    注[1]陈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陷及完善[M].重庆:重庆文理学院,2015年4月:5.

    注[2]李京京.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及完善探究[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6年11月:1.

    注[3]康登慧,常红.反家暴,各国有啥高招.北京:新华网,2016年3月2日:2.

    注[4]汤敏.浅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之处[J].山西:法制博览,2016年:2.

    注[5]于桂凤.试论《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J].延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3.

    【参考文献】

    [1]陈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陷及完善[M].重庆:重庆文理学院,2015年4月

    [2]兰迪•班克罗夫特.《有一种伤害,以爱为名》[M].北京:当代世界,2015年2月

     [3]李京京.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及完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1)

     [4] 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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