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之后,司法改革就成为了法律人经常探讨的话题,法律人开始期待和盼望司法改革能够向更好的方向进行,能够取得更好的结果。为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均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论点和希望,而法官作为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重要的群体,公众对其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笔者在从法院辞职前曾经战斗在审判第一线;在2014年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后,也曾经参与过其原所在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方案的拟定;在行此文的过程中,其原所在基层法院的员额遴选工作落下了帷幕,审判权机制改革还在正在进行中。作为司法改革进程的亲历者,笔者很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来真实的反映出在当今法院中法官素质的真实现状,以及对在司法改革中已经出现以及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种种问题进行一次揭示。
司法改革必将任重道远。
【关键词】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 员额制
【正文】
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在审判机关中行使审判权的人,是“分配正义的人”(注1),其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应当位于法律人金字塔的最顶端的。而与之相匹配的,法官自身也应当具备超于其他法律人基本素质。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些针对法官群体本身的改革设定,期望的目标就是能够接近并最终达到这种匹配的一致性。
一、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及现状
(一)思想政治素质要求
我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是中国法官素质要求中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下的人民法院,是属于党群系统中的一员,其是隶属在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法官行为规范》的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且在目前如火如荼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多省市法院在确定《遴选员额法官实施方案》时,也将这一项作为了遴选员额法官资格条件中的首要条件。
因此,在我国,思想政治素质的要求是成为法官必须要具备的最基本的一项素质要求。
2.思想政治素质要求是我国法官与西方法官在素质要求上的最主要的区别。
西方法学认为,“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不服从任何权威”,法官的职权高于一切,“拒绝政治、道德渗入”,要求法官非政治化、非政党化,对政治取中立立场。(注2)
我国法院自出生就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院内部,除审判问题外,人事、行政制度等问题的最终决定权都归属于院党组。如果一名法官在政治上不合格,在政治思想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则不管其在其他素质领域是多么的优秀,其都不符合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因此,在此种前提下,我国的法官的政治立场就必须要是非常鲜明的,而不能像西方法官那样可以对政治采取中立立场。
3.我国法官的思想政治立场并不过分影响其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案件本身大多与政治并无任何关联,所以也就不需要要求法官随时摆明自己的政治立场,而只需要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真正的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标准落实到底即可。
但有一些极特殊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与政治环境的稳定息息相关,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比如有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比如在大环境的背景下对一些案件的特殊处理,等等。这时,我国法官就被要求必须要服从政治和大局的要求,而不能仅仅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
(二)职业道德素质要求
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以某基层法院司法改革为例(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