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权与行政权力界限
司法权的行使,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涉及到个别机关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个别领导干部的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权干涉司法权此起彼伏,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关于如何实现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争论不绝于耳,甚至有的学者以此为借口攻击党的领导,笔者认为,党的领导和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我国的司法权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归司法机关所有,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权力配置发生了巨大的进步。党的领导和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明确的界限,同时,司法权依据的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司法权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就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党的主张。但是,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领导干部以其政治权力,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做出指令,必然导致损害公正司法的严重后果。
现实中,行政机关掌握着司法机关经费、运行资源等等,也都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造成不小的阻碍。特别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除了行政机关具备较高水平的诉讼能力外,不能排除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间的不良互动因素。这些现象在社会上在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普通公众认为,“民告官”不可能成功,“法院的法官和政府的官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民众势单力薄,岂能胜诉?”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直接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另外,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以一般刑事诉讼案件为例,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同属政府管辖,人民检察院只能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情况作出判决,即使在各个环节都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但是起着决定作用的,依然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司法权和行政权界限不清仍然是现阶段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2.司法机关内部职权界限
人民法院除了有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以外,还有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能够施加不可忽视的影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1]除了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还会设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职能与审判委员会类似,都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具有严重分歧的案件进行讨论,实际上,也就对具体案件如何判决定下了基调。审判长联席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虽然讨论法律适用等问题,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并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因此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能对案件作出决定,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庭审,作出判决,必然会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然导致司法权公信力的损害,因此,审判委员会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存在,一直为人诟病。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呼吁取消审判委员会的学者大有人在,这些学者认为,审判委会制度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等权利。[12]笔者认为,虽然审判委员会的废存不能一刀切,绝对化,但是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应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危害独立行使司法权,其存在就值得商榷。检察员、检察长和监察委员会之间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检察委员会除了一般行政职能以外,同样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审议和做出决定。我国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已经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逐步转变为审判员和检察员独立,在此背景下,检察委员会难免干涉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之嫌。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同时都因庭长、院长和检察长对其有工作上的行政领导而无法避免独立刑事司法权受限。
(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尚不完善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不完善也为司法责任制造成了不小的阻碍。今年一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则倡议书被传播上网,短时间内迅速引起众多基层法院法官共鸣和围观者的唏嘘。倡议中列明具体数字,向社会说明了法院人少案多,法官工作压力大的现象。倡议同时说明,因工作压力大,许多工作人员积劳成疾,甚至法官辞职率高达15%,数据的背后直指我国司法机关职业保障存在问题。我国司法人员待遇与普通公务员待遇相同,同样存在晋升缓慢,压力大,工作量大的特点,相比于许多职业,司法人员的收入并不高。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司法人员工作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又存在种种问题,一时间,曾经众人趋之如骛的工作反而出现了人才的流失。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消息,仅2015年,全国辞职法官就达到1000余人之多,其中不乏例如最高法新闻局副局长孙军工等专业水平高的法律人才,司法人员是司法权行使的基础条件,人才的缺失对司法责任制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
与司法责任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人员工作压力大,案件众多,同时升迁缓慢带来的收入低等问题。一方面,法律制度和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提出严格要求,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另一方面,却无法相应的根据司法人员的工作实际和身份,给予较为完善的保障,欲保障司法公正,却挫伤了司法人员。2015年9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合议庭及法院工作人员四人被当事人当庭刺伤;2016年除夕前夕,陆川法官傅某遇袭身亡;2017年2月,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龙遇刺,造成重伤……除了物质保障不到位,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面临着威胁,身份地位保障也拷问着司法人员保障制度。
四、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对策
(一)优化司法程序,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学术界围绕应不应该司法独立,如何实现司法独立等问题展开了精彩讨论。经过多年实践和改革,我国司法责任制的建设已经清晰的描绘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蓝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官、检察官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那么责任主体就不明确,权责就不明晰,司法责任制就得不到具体落实。[13]
1.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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