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具有相对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由于受贿罪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我党打击的重点对象,因此,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理论研究均较为完善,但对行贿罪的规定和研究则相对滞后和不完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1979年刑法而言,在规制行贿犯罪方面相对改进和完善..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具有相对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由于受贿罪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我党打击的重点对象,因此,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理论研究均较为完善,但对行贿罪的规定和研究则相对滞后和不完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1979年刑法而言,在规制行贿犯罪方面相对改进和完善。1997年刑法为打击行贿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上具有了成熟和进步,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社会实践中,许多司法实务部门的司法人员,对行贿罪的查处感到无所适从,或者表现为对行贿罪的查处力度不够,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产生一定的社会负效应。贿赂犯罪是社会腐败的重要表现,它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行贿罪和受贿罪都是贿赂犯罪的一种,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一致性,按理两者都应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追诉率却远远低于受贿行为。笔者认为此种现象的产生具有以下原因:第一是因为法律政策薄弱;第二是法律政策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力不足,司法人员的侦查手段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查处对口供的依赖性极强,实践中对于拒不交代的行贿人,由于证据问题,最终也往往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对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故我选择论行贿罪这一课题。 【关键词】 行贿犯罪 立法完善 处罚 目 录 引 言 4 一、行贿罪的类型及危害 5 (一)行贿罪的特征及危害 5 1.行贿罪的危害 5 2.行贿罪的特征 5 (二)行贿罪的种类 7 二、我国行贿罪的认定与处罚 8 (一)行贿罪犯罪构成 8 1.行贿罪的主体 9 2.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9 3.行贿罪的客体 9 4.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10 (二)行贿罪的法律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10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 10 2.经济行贿的认定问题 11 3.关于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问题 13 (三)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13 三、我国行贿罪立法的完善 14 (一)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到“不正当好处” 14 (二)将“给予” 行贿行为分则化为“提议给予、承诺给予、实际给予” 14 (三)摒除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 建立以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的定罪量刑标准 14 致 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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