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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农民工,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和国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身份上的差异,他们与一般的工人在待遇、社会福利、社会活动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二、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而进城打工。目前,开远市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含在本地务工人员)大约有4万余人,他们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环境差,缺乏社会保障服务。由于农民工中的大多数人集中在 “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上,工作条件恶劣。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效益指标,忽视安全管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加之农民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工伤事故屡屡发生。农民工面临着如此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最缺乏的就是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服务。截止2007年底,开远市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
(二)游离于城市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之外,医保水平较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城市职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但农民工没有这个待遇。尽管农民工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在遇到疾病侵扰时,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不能及时就医,病情往往被拖延。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病,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刚刚脱贫或已走上小康之路的农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因此,农民工应有与经济收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障,这是不断改善就业状态、增加收益、保障健康的重要保证。
(三)职业不固定,失业率高,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根据调查,农民工中,27.4%的人曾有过失业的经历,这一比例要比城镇登记失业率高得多。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还相当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将近30%的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并且工种变换频繁,没有长期的固定工作。由于农民工多数是年轻人,有时失业时间比就业时间还长,这些人长期滞留在城市里无事可做,造成很多不安定因素,其后果令人忧虑。
(四)身份受限,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体制,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也就不符合享有城镇福利与救济的有关“规则”。他们与城镇职工在住房条件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工资福利、社区服务、探亲补助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至于农民工社会救助状况更令人堪忧,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城镇“低保”网并没有向农民工张开。只有部分农民工享有单位提供的一点医疗等救助,一旦离开单位,救助则随之解除。
三、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开远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社会保障权益缺损,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1、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从传统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保险转化而来的,保险费率的设计上包括了转制成本,由于承担了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普遍很高。根据相关政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用人单位承担20%;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3%;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3%;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以养老保险为例,今年的缴费比例最低档为2460.00元,且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每年都在上涨,这让企业和农民工普遍感到负担太重,降低了参保积极性。
2、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地区发展差距大,加之社会保险设计缺陷,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费率不统一,导致了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困难,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转换频繁的特点。按照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因此,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实际是不可能的。
(二)农民工、用人单位存在短视行为,参保不积极
从农民工自身来看,一方面对参保不够重视,风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一般都选择封存、退保。从用人单位来看,农民工所在单位多为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不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投保社会保险。
(三)农民工自身存在维权缺陷
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束缚也是其权益缺损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
农民工就业技能低、知识水平不高,导致外出的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从事风险高、保障低或毫无保障的危险行业及工种。据统计,在开远市4万余名外出务工的农民中,18至45岁人员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高达95%,给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难,致使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只能主要依靠“血缘、人缘、地缘”关系,盲目性大,各自为“工”,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二是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不知如何维护,只能自我承担。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稳定社会、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安全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要的外部条件。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这是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即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它所承担的风险最多,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与生活,遭遇着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种生活风险。然而因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他们遭遇的上述风险只能主要依靠自己去解决,国家既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径来化解。因此在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 稳定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追求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适当的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提高就业水平,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农民工收入较低,流动性强,加上自身素质的制约,很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享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仅是社会公平的体现,而且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