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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分析
——以西部某中院案例为例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保险合同纠纷,反映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就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案例逐年上升。加之人们购买的保险险种不同,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保险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交通事故发生后,除非交通事故责任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而没有起诉到法院,多数情况是当事人及保险公司都愿意通过法院判决来划分各自责任,人们更愿意选择法院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是研究此类案件的出发点。通过选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研究对象,有利于比较一、二审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细微不同,重点研究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进一步强化此类案件的审理,减少认识上的不一致,统一判决标准。
二、文献述评
关于对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相关法条的分别探讨以及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审理中的具体实务问题研究等。有的学者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是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司法解释统一交强险案件的处理口径、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研究起草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示范条款、加大交强险宣传力度等。[孙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94—95页。]有的学者对交通无过错事故的损害救济问题进行研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 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王康:交通无过错事故的损害救济问题研究,《法学论坛》,第114页。]有的学者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实务研究,探讨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方面,以及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司法调研》第36-40页。]
三、选择问题的标准和方法
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的研究,从保险合同的理论探讨延伸到审判实务,通过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各种案例使理论中的法律转化为实证法,并检验立法上的不足和漏洞。
在选择研究范围和对象时,由于本人在西部该中级法院工作,能够接触二审的各种保险合同案例。以时间为节点,选取了2010年1-6月的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选择西部该中院的案例进行研究,一是资料收集便利,二是该地经济发展状况仅次于省会城市,审理的案件类型多样,能够找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半年为一个时间段,可以减少一些单月结案不均带来的影响,以最近半年审结的案件为研究对象,能够反映本地区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案件的最新发展情况,但由于时间段选择的较短,缺少了纵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发展趋势的分析。
研究二审案例,是基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生效的二审判决没有一审案件上诉带来的不确定性;其次,二审案件的研究可以比较不同审级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判断,一、二审法院的一致和差异,这种差异在案件审判中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改变,主要是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
按照研究需要,本文对研究涉及的西部某中级法院简称为A法院,案例中的当事人均用化名代替。
四、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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