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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限行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摘 要] 2008年,中国奥运梦圆,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聚集了全世界的眼光。为保证交通畅通,同时改进空气质量,营造绿色都市氛围,北京市在我国交通史上首开先例实行交通限行。据北京市政府2008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指定日期内,北京市机动车辆将以尾号的单双进行牌号准驾,单日内只准许车牌尾号为指定单(或双)的车辆通行。同时,为了缩小给外出市民造成的损失,市政府承诺在该段期间内对于限行车主有补偿。随着奥运落幕,交通限行也就结束了。此后,北京五环城区内开始了汽车尾号一周限制通行一天的政策。但是这一措施的反对意见在逐日增加,很多人表示“不方便”“效果差”“治标不治本”,甚至说这个政策本身就“不合法”。后来就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因违反交通限行规定而导致的交通处罚。
[关键词]尾号限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规定,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9时至17时限行的车牌尾号按上述轮换办法执行。
该限行规定在立法程序上合法性质疑
北京市关于交通限行的政策是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的。通告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的通常方式之一,依据法律,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据此而言,北京市政府发布这个规定合乎行政法规定。引出的质疑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它本身是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来制定的。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市政府是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为此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所以综合上述目的实施交通限行是合乎法定形式的。
“尾号限行”合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中规定,该条款意在授权交警部门遇有非常状况和特殊需时得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交警部门临时性的交通管制,在奥运会期间自然顺理成章,但在非特殊时刻,该条款本身是不能提供交通管制依据的①。
法制晚报 2010年4月3日出版,第四版
3.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
4.政策制定程序上未经听证
如果政策本身是合理的,是符合人民心愿的,社会舆论又何必一定要在形式上提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