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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绑架罪的立法思考
[摘 要]: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罪行为分成三种类型:其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其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绑架行为。就新刑法实施后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发案率较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而绑架罪后两种类型的发案率则相对较低。由于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绑架罪时,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疑点,对发案率较高的绑架罪的特征与认定进行具体探讨。
[关键词]: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完善
一、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而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可能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故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对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 v8 z: E# M; }5 U9 V8 q6 Z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以本罪论处。同样,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本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第704页。]
二、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首先,刑法对本罪之所以规定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虑到不论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实现了其他要求,其绑架行为都已经给被害人的人身与自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给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造成了痛苦与忧伤,因而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其次,行为人绑架他人后,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俗称“撕票”),处死刑,不按数罪处理。其中的“杀害”应限于故意杀人既遂。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第705页。]
三、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概念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