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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摘要]行政不作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消极的方式,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行政法律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以及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以此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 行政救济
案例:个体户李某,拟开办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临街门面一间,月租金5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装修准备工作和对员工进行体检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区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员去实地检查,其后李某从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 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员去检查,防疫站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未派员去实地检查,李某因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直没有营业。到1999年5月底,李某以卫生防疫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给自己造成30000万元房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卫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自己的损失。从本案件中,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或个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消极的方式,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不作为为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义务)。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赋予的,有权利必有义务,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为依法管理社会公共秩序或依法维护相对人合法的权益。所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
2、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要求采取消极的态度,不履行或者超过合理期间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与国家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权威性,是一种渎职行为。
三、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成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和行政活动的实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现代社会日益发展,国家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