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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等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举证
中国古代常用“医家有割股之心”来形容医生治病救人的高尚情操,在当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重获健康,如此看来,医患关系本应是当今社会中最能体现人与人之间互助互爱、和谐共处的一种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并非如此,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受到包括医疗业从业人员、患者、法律界相关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目前,关于医疗事故概念的认识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无限扩大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把普通的民事纠纷归属于医疗纠纷,比如因医疗收费引起的医患之间争议,因拉错尸体引发的纠纷,虽然也发生在医患之间,但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有两样,也不符合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不应归入医疗纠纷范畴;二是在医疗事故纠纷外,设定还存在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把本应属于医疗事故侵权的情形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缩小了它的内涵。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2002 年4 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这个概念明显的比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宽,将过去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差错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之内,现在只要是违法或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分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又可分为行政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行为的违法性违规要件。行为的违法违规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