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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同时个人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税收的调控职能来看,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提高调节个人收入能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弊端;对策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因个人所得税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如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如何通过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强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值得我们思考。而新税法的实施能否改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1、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历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转变。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其目的是促使居民储蓄流向投资领域。
进入21世纪,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这一背景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扩大自行申报纳税人的范围。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又一次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赋予了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权力。 同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的内容是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