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11810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初探
内容摘要
当今社会,原本“静态”的物权已日趋价值化和流动化,财产的流转与利用亦变得极其频繁和重要,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依托。公示公信作为当代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现代物权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制度的法律现状和问题之分析以及当代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制度立法模式之衡量, 指出如何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制度,以期有助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的今天,对于公示、公信原则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公信力 登记
目录
内容摘要 1
前言 1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概念 2
二、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研究意义 3
三、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4
四、 物权公示的效力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4
五、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5
六、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思考 6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前言
人类的交换活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即期交易为主到远期交易为主的历程。然而不管在哪个历程中,物权的变动都是双方交易的目的。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它构成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通过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交易的正常进行确立了最基本的行为规则,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
对于物权来说,由于物权的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本质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力求透明,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在市场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仅以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果未公示,就有可能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由此可见,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即物权必须具有“外在象征”,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