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文章的选题意义是什么?
答:文章的选题意义是全球化和网络时代的来临,大消费时代也迈进了人们的视野,人们的消费习惯正在发生革命性变革,网购、团购、微购如雨后春笋五花八门粉墨登场。群体性消费和类群性消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普遍。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群体成为数量最大,范围最广的法律关系群体,任何一个买卖关系中都含有一个要式或不要式的买卖合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但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通常处于掌握交易信息滞后、虚假、不完整、被迫交易、受蒙蔽、购买假冒商品等不利地位,除了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必须不断加强之外,立法者、消费者组织都希望公权力来调控这行这种买卖关系中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从而继续激发强大的潜在购买力。
问题2、文章的核心观点是什么?现有研究有哪些优势,哪些不足?
答:文章的核心观点是消费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需要法律采取更多具有倾向性的保护法律,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同时也意味着应向消费者提供多重救济的义务,立法者、消费者组织都希望可以找到这个平衡点,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现有研究的优势与不足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赋予了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的权利这一章中对消费者集体诉讼权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消费者组织一章中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略有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这是消费者协会所享有的公益诉讼权。消费者协会所享有的公益诉讼权是我国国内当前所存在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权的类型之一,但与完善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权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我们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因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预付卡消费的风险防范,构筑和谐的消费环境,完善消费维权制度,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