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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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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LW10667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思考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二、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缺陷三、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内 容 摘 要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中国几次土地的变革。2、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缺陷构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已呈现出许多有待问..
XCLW10667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思考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
二、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缺陷
三、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

内 容 摘 要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中国几次土地的变革。2、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缺陷构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已呈现出许多有待问题:3、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才是解决问题的可行之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摘 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中一项重大的突破,一度使农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慢慢成熟,这一制度已显些许老态。当年的制度优势不复存在,已呈现出诸如责任制度的缺陷、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力寻租、生产效益低下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对这些基本现象研究的基础上,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私有和集体所有的不足,提出了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权,土地承包,国家所有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资源,土地有保障人们生存的功能、也有经济发展的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工业仍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土地是广大人民的命根子。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历经四次大的变革:
 一是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二是1955年的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三是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并由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二。现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在哪里?通过几种制度的比较,可看出:一是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益低下。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基本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块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田埂、沟堰占了不少耕地。由于耕地面积狭小,农民还在沿用传统手工劳动工具,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也不可能。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中国农村经济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率低下。二是家庭为主经营,束缚住每一家庭的劳动力,造成人力资源严重浪费;三是家庭自产自收自筹,农户强弱不能兼顾,贫富分化严重,公共事业无人理会,农村生存环境日趋恶化;四是人均土地较少,家庭经营土地主体空间较小,而家庭竞争基数相对过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恶性竞争,农户相互拼杀,商家坐收渔利,这是谋杀农民使其永不能翻身的隐形杀手体制;五是以土地经营收益为主的农村,以家庭为主的自产自收自筹的绝对自由,使农民失去一切组织束缚联系,助长了农民我行我素的散乱无政府主义,村基层政权被严重弱化,政令堵塞,农民越发自私自利,各顾各,给抢劫偷盗造成良好机会,使农村安全稳定日趋恶化;六是土地不准买卖,土地物权有形有固定位置的死化,死死的固定了农民身份,严重限制了村庄规划和改造,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影响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七是分散的家庭很难把分散的发展资金集中起来办工厂,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 八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组,村,乡”。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1]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从理论上来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得转变,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经济得发展。不可否认,我国经济正迅猛腾飞,但却落下了我们的农业经济。我国的工业已朝着现代化得目标大步前进,而我国得农业却依然停留在二三十年前得手工耕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得体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城乡分治得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农村的管理体制、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以及农村的医疗卫生教育等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从制度上改变这种“集体所有、分户经营” 、种田不赚钱的状况,理顺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仅仅是从承包期、减负等方面着手,不然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三。构建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
 针对上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近年来,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讨。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确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改革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化,实现目前生产力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第二种思路是依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改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又将使用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7]第三种思路是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笔者认为,选择哪一种模式应以是否能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标准,同时要考虑制度变迁的成本效益。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现实状况,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应是土地国有化,土地立法应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理由在于:
 第一,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不符合社会主义性质,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产生许多弊端和无法克服的矛盾:1.在我国,土地共有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深入人心,如果废除共有,将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2.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人地关系紧张,如果实行石油,大量农业用地将转为其他产业用地,耕地面积将会更加紧张,危机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也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3.如果实行私有,分散的小农占有会成为土地集中或规模经营的主要障碍,土地流转的凝固程度将比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高; [8]4.实行私有可能采取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将土地卖给农民,但农村土地是在农业生产高级社建立时,农民无偿入社的,现在又让农民购买,于理不通,况且绝大多数农民无力购
另一种是无偿划分,这种方式将使土地无偿使用造成的弊端更加突出,而且会使一系列盾激化,实施成本太高。[9]5.从世界经验看,当前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逐渐摒弃土地私有,出现了实行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和趋势。以上可以看出,土地私有化在我国既没有生存的意识土壤也不具有可行性。
 第二,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依然有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集体所有只是一种“摆设”,事实上国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加上“集体所有”只会多一些权力寻租的机会,少一些对农民切实的保障。我国农村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了这一点。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方式虽然是好的,但出发点有问题,依然会有产权不清晰,权力寻租等问题。
 笔者认为,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才是解决问题的可行之策。一,土地国有化是社会主要制度的现实要求。一般来说,一国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社会的性质,土地国有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连接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土地国有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且认为在小农占优势地位的国家里,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作为过渡形式。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多次变革大体就是遵循这一理论。不过,我国以集体所有制作为过渡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将土地国有化,以利于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经营。二,实践中,农民经营使用土地,一方面要向集体上交提留或承包费用,一方面要向国家低价交售农产品和农业税,这实际上是国家以不同的形式收取土地费。三,农村土地国有,从制度上废除土地使用权的垄断,既可以克服现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下的土地社区界限,又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制下农民财产占有心理对土地流转形成的障碍。同时,国家有充分的权力主动利用经济、行政手段,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不断规范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解决因土地占有关系混乱出现的种种问题。土地国有化后,可以通过法律或标准合同的方式,建立土地租赁经营、分成经营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模式。在法律和标准合同中,应当明确农民的权利义务,将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农民应当承担的义务统一在标准合同中表述出来,在合同之外,农民不承担任何义务。[10]
 农村的发展问题是目前我们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消除这一社会整体发展的障碍,相关的制度依赖是必不可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改革开放中解决农村问题的一项重大成果,其作用自然不可小觑。我们应该继承这一优良财富,在新时期赋予其新的内涵,对其不断加以完善,使其继续为农村问题的解决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口号才不会沦为空谈。
 参考文献:
 [1] 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思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2] 林燕。农地征用补偿的制度根源与效率损失J。农村经济,2004,(2)。
 [3] 王新钢,张思光,张宝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4,(11)。
 [4] 汤斌,冯登艳。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分析J。乡镇经济,2004,(1)。
 [5] 王新钢,张思光,张宝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4,(11)。
 [6] 熊景明。农村土地政策的决策程序与决策原则A。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C。中国社会科学出
详细参考资料:://.xchen.com.cn/xzgl/fxbylw/391381_4.htm[7] 解安。农村股份合作制:市场化进程中的制度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02,(2)。
 [8] 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思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9] 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194。
 [10] 乔新生。中国农村问题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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