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认定:
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无效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从保护妇女的权益出发,主要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也有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月日11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二十三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3、《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6号),第八十九条到九十二对共的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道德和宗教信仰等影响,婚姻家庭制度也同样如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最高类型,经它的建立和发展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各种原因,婚姻家庭制度在短短几十年内还不可能完美无缺,特别是事实婚姻这一现象,要从根本上杜绝它,还需要一个过程。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打破传统的不登记结婚的婚姻观念,认真学习婚姻法;(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3)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考核;(4)大力加强婚姻普法教育。只有这样,从个别再到普遍,从全民意识整体的提高再到整个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代表着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未来的婚姻家庭不会完美。
参 考 文 献
1、《婚姻家庭法学》杨大文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婚姻家庭承继学》陈苇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两性的源与流》李忠芳、群众出版社 2002年出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释义》,胡康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婚姻法律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有松,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中国法制史教程》杨和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