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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要件

本文ID:LW368281 (字数:5564) ¥免费范文
XCLW108563 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2一、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二、犯罪构成三要件及适用 4三、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联系 6内 容 摘 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存在一些问题。犯罪客体条文规定不十分明显,一些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
XCLW108563  论犯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2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
二、犯罪构成三要件及适用 4
三、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联系 6

内 容 摘 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存在一些问题。犯罪客体条文规定不十分明显,一些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且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在联系不明显,应当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简化。即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这三个要件来分析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更便于操作,更适用、意义更为重大。
关键词:犯罪构成 三要件
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的结构要素。我国刑法规定:任何犯罪构成都应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即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但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所有的犯罪构成只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三个要件。笔者认为,运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这三个要件来分析犯罪构成更容易理解掌握,在司法实践中更简便适用。
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犯罪构成理论从其产生、发展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从德国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犯罪构成的概念到马克思主义犯罪构成一系列理论,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犯罪都应当有犯罪构成,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犯罪主观条件与犯罪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是区分罪与罪间的重要标志。上述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人类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经过不断发展、完善而形成的刑法学理论。多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指导着人们正确立法和司法。立法机关在制定惩治某种犯罪的法律条文时,依照犯罪构成理论规定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使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尽量完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依照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某种社会现象是否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实践证明,在人类历史上,犯罪构成理论对指导人们正确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准确惩治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在也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按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常常发现犯罪构成四要件与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直观上看不完全符合,很多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要件,需要深入分析犯罪对象的社会关系才能确定该罪的犯罪客体。由于人们是从刑法条文规定进行分析确定犯罪客体,时常出现分歧意见,使分析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疑难化、复杂化。例如,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文规定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条文规定分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是: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行为,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犯罪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可见,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进一步分析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基本如此。相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就显得疑难、复杂,适用时还可能发生意见分歧。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明显。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中,有些条文规定了犯罪客体要件,如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客体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而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例如,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该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司法人员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等。由于刑法条文对犯罪客体规定的不明确,给分析具体犯罪构成、定罪、犯罪分类等都带来了困难。
二是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是必要要件之一,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结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从广义上理解犯罪结果也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达到刑法条文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结果的内容可以包括犯罪客体的全部内容。如果按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往往是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如前例,叛逃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都是危害国家安全,在叛逃罪构成要件中二者重复。
三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在联系不明显。犯罪构成诸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种要件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相加的总和,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在联系体现不明显,谁先谁后,谁作用于谁等内在逻辑关系没有体现出来,而且是人为地将犯罪构成要件分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使本来简单的犯罪构成要件复杂化。
鉴于上述原因,应当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简化,即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这三个要件来分析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意义更为重大。
犯罪构成三要件及其适用效能
按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进行分析时可以看出,在我国任何犯罪刑法条文的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构成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其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三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主体,是指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除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任何犯罪必须首先有犯罪主体,它是犯罪的动力,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应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没有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一定活动,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社会活动。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犯罪行为的活动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犯罪行为;按犯罪行为的主观支配形态不同,可分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除此之外,犯罪行为还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法、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处于中介地位,是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结果,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行为的确定。
(三)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结果。只要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结果。有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被侵犯,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结果;有的规定,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结果。例如,我国刑法分则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行为,就侵犯了我国海关管理秩序,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结果;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侵犯了海关管理秩序,则必须达到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结果。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结果,也有非物质的结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结果,也有名誉损害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有犯罪结果的,不存在没有犯罪结果的犯罪。犯罪结果在犯罪过程中处于终局的地位,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归宿,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的综合反映。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的递进逻辑关系。犯罪主体是犯罪的发动者、实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着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结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必然体现。首先有犯罪主体,然后有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其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或者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指导刑事立法、司法具有明显的效能。一是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凡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三个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以上要件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从法律条文规定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二是有利于区分罪与罪的界限。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某些相似的犯罪,只要分析出犯罪构成三要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表现形式不同,就可以把这些相似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要分析更多的犯罪构成要件。三是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立法机关根据犯罪构成三要件,如果发现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三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不足之处,就可以使刑法条文更加完善,以适应当时惩治某种犯罪的需要。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关联性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诸因素进行新的组合归纳、简化,使之更简便适用。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简化。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理论认识,都认为犯罪应当有犯罪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犯罪。不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应当注意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构成三要件只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之上用另一种方式对犯罪诸因素进行组合归纳,由犯罪构成四要件简化而成。
(二)犯罪构成三要件可以含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不是简单的将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加以取消,而是将犯罪构成全部因素按其内在联系进行组合归纳,使每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避免了人为地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分开和犯罪构成要件内容重复,如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的现象。
犯罪构成四要件将犯罪构成要件组合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等因素;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包括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动机、目的等因素。上述犯罪构成诸因素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中都可以含括,而且每一种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结合。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等客观因素,也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对象、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结果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对犯罪对象的侵犯,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等因素。因此,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因素能含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只是进行了新的归纳,使犯罪构成要件更简便。
(三)犯罪构成三要件比犯罪构成四要件更适用。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都是为立法和司法分析确定某种具体犯罪服务的,具有适用性。由于犯罪构成四要件较为复杂,运用其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时有一定的难度,且常常出现意见分歧,可能造成定罪、分类不准等不良后果。而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比较容易的分析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再按犯罪构成三要件认定某种社会现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既简便又适用。因此,应注意掌握和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理论,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马克昌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4、《刑法的修改与适用》杨敦先、张成法主编
  5、《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候国云、白岫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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