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论
二、清朝的重农抑商政策
三、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四、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及影响
内容摘要
经济改革是法制建设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建设“重农抑商”方针的由来及其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重农抑商”方针的由来
摘要:重农抑商政策产生于战国时代,由于其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被各个封建统治阶级采用。在统治政策上,将农业视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最根本的事业;将广大的农民,作为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是赖以维持统治的经济基础。一方面,使封建经济推向另一个时代,对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具有里程碑是意义;另一方面,重农抑商的政策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违反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国家落后。
关键词:战国时代,荀子,清朝,重农抑商,影响
1.概论
重农抑商政策产生于战国时代,最早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体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历代朝代将“重农抑商”作为基本政策沿袭下来。这一政策的基本思想是: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农民是唯一的生产者,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应服务于农业的发展需要。历代对商人的态度一直沿袭汉代,采取打击与限制的政策,如不许乘马,不许参加科举,不得与士为伍等等,商人的社会地位一直非常低下。先秦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家园”,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更是受到了先秦文化的影响。
战国之前的思想家不仅不轻商,反而有很强的重商意识,就连大力提倡“贵义贱利”的孔子也是重商主义者,他夸子贡说:“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认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郑国公子子产在郑国执政一直奉行保护商人的政策,所以当“子产没,商贾哭之市,哭子产者皆如丧父母。这一时期我们几乎看不到轻商意识或观念,这种重商意识使我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第一个高峰时期,形成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繁荣景象。由于商业经济的繁荣,引发了农民连续不断的“离本趋末”,这对正在形成的小农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有鉴于此,商鞅在秦国提出了一套农战理论,以国家强制令的形式,强制农民归心于农,把重农思想提到了极高的高度。随着秦灭六国,建成大一统,重农抑商思想也就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
1.荀子的重农抑商思想
1.1荀子重农抑商思想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转型期,即是奴隶制瓦解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的时期,是由诸侯割据称雄过渡到中央集权统一的时期。西周社会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均处于“礼坏乐崩” 之势,“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对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在这种战乱环境中,各诸侯国都面临着存亡危机;面对竞争与挑战,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不对称时,制度本身会被创造出来,并扮演了迎接挑战的主角,因而。制度本身便成了重要的资源,而之前的“周公之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要求。荀子明确表示:“一天下,是有人情之所同欲也”, “四海之内若一家”。这是一个天崩地坼、新旧制度更替的时代,而统一天下便是当务之急和时代课题。
1.2具体内容
第一,荀子的重农抑商观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为了服务于战国时局,即利于统一政权的建立,加之之后,苟子的两个著名的学生,李斯和韩非将这种经济思想加以具体化和推广,从而使得重农抑商思想有了较为系统地、全面地、较大范围地认可。苟子的逻辑思维还是比较清晰的:“人生而有欲,则不能无求”-“欲多而物寡- “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归于暴”。在苟子看来,人先天有欲,天经地义;有欲便恶,恰似硬币之两面,无可非议; “欲恶同物,”意即如此。而“欲多”就要“求”要“争”,也就势所必然。问题在于“欲多而物寡”,此“物” 当指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它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无疑应属经济范畴。此“欲” 当指人的需求,是无限多样化的,而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的制约下,在给定的时期内,与需求相比较,生产资源和物质财富的供给量是相对不足的,是有限的,总是稀缺的,即“寡”。“没有有形稀缺,人类的动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反过来将也一样,如果没有人的欲望,那么有形稀缺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了。有形稀缺和人类动机一道构成了经济学的基本前提”.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的欲望和由此引起的对物品和劳务的需求,是无限多样而永无饱和之日的。对此,苟子明确指出: “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苟子从“性恶论” 出发,在“导欲”和“节求” 的理论前提下,提出了自己的经济原则“明分”“赏罚”,强调用富贵名利去刺激和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重赏重罚,以达到全民生产的进步。他是我国古代第一个系统论证富国富民的思想家。
1.3对当时法律制度的影响
荀子的《国富》篇中广泛的涉及到分配、社会分工、生产、消费、租税政策及相关对外经济关系等各类经济问题,它们都是围绕着“国富” 即主要是国家财政这一中心问题而出发的,他提出了“下贫而上富,上富而下富”,认为劳动者是“财之本也”,只有以民为本,才能达到“上下俱富”,而“上下俱富” 的关键则是农业的发展。他所提出的一套具体富国方针,可以概括为“节用裕民” 四个字。这一方针重点包括了国家在奖励与保护生产、划分生产与非生产性职业、适当地限制消费以及采取相应的财政措施等方面的经济活动。他主张发展农业,扩大税源,认为轻税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利于国富民富。“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争,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
荀子将工商业的优点与好处给与较为全面地阐述,使工商业存在的必要性得以真切地体现,且将其作为“国富” 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说明工商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苟子主张禁末,把“知务本禁末之为多材(财)”定为“卿相辅佐” 必须具备的才能之一,主张“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他主张“百工以巧尽械器”,适时制作质量好、完美、适用的手工业品。他认为只要手工业“忠信”而不制作粗劣的工具, “则器用巧便财不匮矣”。这是说生产工具的轻巧便利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使财富增加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比商鞅和《管子》的论事都进了一步。
战国时期列强争霸,如何进行旧制度的扬弃和新制度的设计,则是“处士横议”,“百家异说”,其要旨在于为未来社会的制度提供各自的理论依据。荀创设的朦胧的重农抑商的思想可谓不同凡响。“从经济思想上看,苟况不仅集了儒家的大成,而且也集了先秦各家的大成。他是我国第一个从总体上对封建经济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的思想家”,“就其对整个封建经济制度认识的正确性来说,苟况经济思想所达到的水平是比较高的”,“他提出了一套积极的、昂扬着进取精神的经济思想,为后来的统一的封建帝国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其影响十分深远。
2.清朝的重农抑商政策
清帝国建立之初,民生凋敝,田土荒芜,为了巩固统治,必须休养生息给百姓以恢复生产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重视农业,奖励垦荒,劝民务农,并且国家蠲免赋税,鼓励从事生产。顺治元年(1644年)7月,户科给事中郝杰条陈四事,第一条就是“劝农桑以植根本”,得到了摄政王的肯定,定为国策清统治者是力主重农的,他们不仅仅把重农抑商作为经济政策,还把其作为政治手段来看待。重农既是国家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之一,也是官吏升降的标准之一。重农思想在统治者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目的也非常明了,就是为了巩固统治,使国库富足。而在制定法律时也顾及重农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3.1实行专卖制度
专卖又称禁榷,是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统治的产物。由官府对某种商品实行专卖,也称为榷利制度,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就是对盐铁的官卖政策。汉武帝时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损益,形成以盐铁专卖为中心的商业政策。后世各朝不仅长期沿袭使用汉武帝时的政策,而且专卖范围也逐渐扩大,逐步定型化和制度化。清代的专卖制度沿袭明制,但有所损益。专卖商品的种类主要是盐、茶。
专卖的形式。清代的专卖主要采用官督商办(或商销)、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等6种形式。2.侧重管理专卖商品的产量和价格。清政府对专卖商品的管理宗旨是“必须专官料理方能裕课”,管理方式是注重产、运、销三项,因为生产是根本,枢纽在转运,归墟在岸销。有灶丁“违禁私卖,立即提解究惩”。
从事专卖的商人资格的管理。清政府为了保证专商引岸销盐法的完备性,责令商人组成商帮或商纲,作为承销盐斤的基本单位,纲头或纲首称为总商,负责领导全纲的售盐业务,并主要负责承包一纲的税课。清政府对于总商的选择规定尤为严格。
周备的私盐法。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而并非是为保护商人的利益,调节商人的纠纷。对于无引销盐者实施严厉的刑事处罚。在清律中,分别犯罪主体如盐丁、盐商、官吏、民人而做了相应的规定,并对犯罪的特征加以区别以定罪量刑,严惩买食私盐的行为,主要打击的是贩卖私盐罪当时的法律对于贩卖私盐从国家到地方有个完整的监察体系,目的是国课充裕,保证国库收支,是宏观管理的需要,而对于商人之间的纠纷则不作法律规定。
榷盐法的以上规定表明,清政府力图通过对社会重要商品实行官商专卖,达到控制商业市场的同时增加政府税收的双重目的。清政府不仅对食盐实行专卖,还对茶实行专卖,其法律规定如同盐法。盐、茶是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不可一日或缺,其市场广阔,运销量巨大,因而经营这两种东西获利必然丰厚,若听任其由私人经营,将成为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巨大动力。而由政府实行专卖必然好处甚多,既可以防止富商大贾垄断生产、操纵市场,阻塞他们剥削役使农民的利途,有利于抑制兼并,还可以防止权贵借工商之利来扩充经济力量,避免其与中央对抗。
3.2 征收重税
清前期各界政府均普遍采取广征商税来管理工商业活动。首先广设关口,征收关税。其次,控制商业的规模。如对于手工业中丝织业的发展,官府明令私人拥有织机不得超过百张,并且每张织机需要纳税银50两,若超过百张织机,则以违反律例来论处,予以惩罚。重征商税使工商业者无利可图或者利润很小,难以为继;控制商业的发展规模使得商品经济的发展受阻,有力地维护了小农经济的基础地位。清政府抑商政策是一种国家以行政力量干预经济发展的政策,是利用国家的行政权力来进行管制经济的行为。但古代与现代不同的是,古代是直接干涉产、供、销三个环节,而不是现在的以法律、法规来规范流通过程(销)的有限的干预。这些抑商政策是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而为的,是服务于统治者利益的,是重农政策的必然表现。
4.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及影响
4.1国家采取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
对国家重农抑商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政策,它的出现是中国以小农经济为统治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统治的必然要求。各个朝代的统治者基本都采尊儒重道,提倡理学,把儒家学说立为正统思想,作为治国之根本。儒家学说是以提倡重农轻商思想为其经济观念的,在这种社会整体思想背景下,有着轻商传统的统治者更是力主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的实质是重视农业生产,保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数量;抑制商业其实是抑制中小商人的发展,钳制大商人的壮大,以希图由政府来聚敛商业财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是一种家天下的统治,它要求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支配一切,因而反映在经济上也是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应服从于皇权的要求。一切的社会财富首先必须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因而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着眼点也是适应朝廷的赋税征收,根本不在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重本抑末政策的实行是政治统治的要求,封建政府利用传统的重农轻商思想作为武器,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达到垄断经济命脉、钳制工商业发展、聚敛社会财富的目的。
4.2对法律的建设以及国家发展的影响
从经济学上讲,国家垄断有一定的好处。因为如果这笔收入是征税征来的,里面必须扣除税基调征税成本和税收稽查等各项费用。国家直接垄断经营,这笔费用就可以省了。可是,朝廷垄断经营的弊端远远超过这一点点好处。
官府对垄断商品的生产者规定每年的生产定额,这种计划性使得生产者往往就以完成产量任务为目标,不愿意更多地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而从产权关系上看.国家垄断经营资产全部属于国家,收益和风险也由国家承担。而国家的经营活动又是由行政官员来完成。他们的俸禄与经营无关,更为严重是经济生产与行政职责不分,行政官员兼理经营活动,这无疑给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条件。官商勾结、狼狈为奸、不仅使得国家资源落入私人腰包,而且,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又迫使百姓不得不接受垄断价格,使得国家与民众形成对立,更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从长期来看,国家垄断直接导致了中国几千年来商业的不发达。首先,国家把需求最大、最稳定最赚钱的商品生产和销售都据为己有,商人们不是无事可做,就是无利可图,显然风光不起来了。其次,国家实行垄断之后,那些从事私人经营的商人就成了国家的竞争对手。他们的活动就是从朝廷手里抢钱,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因此,历代王朝都经常对商人强征强购,进行各种借口的摊派,还极尽所能贬低商人的社会、政治地位结果使得经商成为中国古代最为人瞧不起的职业之一,商业活动极不活跃。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四个环节必须互相配合,互相融通,才能互相促进,工商业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信息等,农业才可能发展,进步,人为将其对立起来是严重违反经济规律的行为,绝对不可能达到繁荣经济的目的,表面上看重农抑商似乎是为了重农,其实从抑商的实际效果看,它不但没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反而使农业变得死板和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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