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权概述以及其法律保护
二、知情权概述以及其法律保护
三、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相互冲突
四、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思考
五、法律冲突建议
内 容 摘 要
摘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给我国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也一直是一个矛与盾并存,正因如此隐私权和知情权也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和讨论。在我国民商法领域虽然已经对隐私权和知情权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但是从侧面上看不少不法分子对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缕缕侵犯,保护程度仍然不高。我也常常在问自己:我们的隐私权到底该隐私多少呢?我们的知情权又该知道多少呢?法律该如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隐私权和知情权已经成为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义务问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我们该如何思考和建议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之间的规范关系?,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法律;冲突;规范
一、隐私权概述以及其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诞生还得追溯到1890年的美国,哈弗博士所发表的范文《论隐私权》标志做隐私权的诞生。隐私权的诞生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在学界中对隐私权的定义一直存在不同的定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隐私权的主流观点是:隐私权就是公民生活自己的私密部分,不能容许外界他人的干扰的一种公民权利。此后,隐私权才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他们提出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隐私保有权,及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隐私知悉权,及权益人可以合法的掌握自己的隐私资料的权利;隐私使用权及权益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自己的隐私权可以自由使用;隐私公开权及权益人可以只有选择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理所当然的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同的地区法律在保护隐私权也有两种方式:直接和间接的保护方式。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而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通过其他的起诉方式来获取法律的保护。在我国隐私权一般是通过名誉权等权益来受到保护,我国的宪法、刑法、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都对隐私权已制定了相关法规和表态。
二、知情权概述以及其法律保护
1、知情权概述、定义
知情权提出也得追溯到1966的美国,美国出台的《情报自由法》标志着知情权的诞生。知情权简单的理解就是对某一事情某一物信息了解的权益,知情权在字面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两者有不同的解释:广义上来讲就是人们在自由获取信息权利的途径以及可以通过官方获取也可以通过非官方获取;狭义上来讲用户在获取信息的权益只有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的信息。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发展的必然要求,知情权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赋予了人们的支持和帮助。
2、知情权分类
第一,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第二,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第三,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3、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来对知情权加以保护,但是一般都是通过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述出来,与此通过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也对知情权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比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中就有明确规定“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等等都从侧面反映了知情权;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消费者具有对产品的熟知全、商品使用服务的真实权等等。由此可见,知情权虽然在我国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予以保护,但是也会通过其他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侧面来规制加以保护。
知情权作为权利设置目的之一是通过要求国家公开信息以制约政府权力,因此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知情权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知情权制度不可能由国家机关主动构建,而只能由下而上,并主要通过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立法。知情权在中国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立足中国国情加快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设想;通过分析中国现行保密制度忽视公民知情权的弊端,主张把修改保密法与制定信息公开法结合起来;通过分析现行国家秘密鉴定制度的缺陷,主张重构国家秘密鉴定与知情权公开并行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知情权救济是知情权依靠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必要知情权不受非法侵犯。以权利制约公权力,建立服务型的责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因此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来明确的加以保护。
三、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相互冲突
通过上面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字面解释,其实我们不难发现,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都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两者在内容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人类文明的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必然性冲突,那么这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是什么呢?
其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这里的矛盾主要是指知政权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年龄、电话号码、婚姻状况、财产收入等等基本信息都是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就理所当然的受到法律的隐私保护。但是在我国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应当公之于众,而其本人却不愿意将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公之于众,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
其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这类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冲突: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大众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相互间的冲突;自然人个人信息隐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的冲突;自然人隐私权与其他自然人知情权之冲突等等。这一些冲突一直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周边时有发生,并且也不能避免。
其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自然人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信息的权利。如自然人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公众人物,如影视体坛明星的新闻,以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另外,自然人的知情权赋予其知悉偶然性公众人物(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或与这些事件有牵连的人),如彩民有权知道中奖者姓名等信息。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其作为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其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等。但现实生活中,许多追星族、“狗崽队”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往打扰明星们的宁静生活。更有部分新闻媒体和公民想借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为人知的个人生活资料和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于不顾。此时,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究竟孰轻孰重。法律应当保护哪一方的权利在适用中存在较大的冲突。
其四、自然人个人信息隐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的冲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想雇佣优秀的求职人员,并试图了解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决定他们的工作调换、晋升辞退等,谋求企业更好的发展。而要了解这一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然会收集有关在职雇员和求职者的个人资料,如雇员的健康状况、学历、历史背景等。但作为雇员,尤其是求职者,他们又因为尚不确定的雇佣关系而希望将对自己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雇员及求职者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网络运营商为网络安全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电子邮箱和进行监控与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之隐私权也会发生冲突。
其五、自然人隐私权与其他自然人知情权之冲突。
隐私权赋予自然人禁止他人获取自己不愿意公开的如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和生活资料。而自然人因为其社会属性又不得不与其他公民发生社会关系,尤其在存有利害关系或者准利害关系(即将发生利害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正准备结婚的恋人),就个人的某些隐私(如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恋爱史等),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或对方的利益,了解这些私密信息就成为了他们的一种本能需求和愿望。此外,随着社会的信息化也带来许多问题。如国内的移动通信公司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来电显示业务和呼叫隐藏业务,一方用户以知情权为由要知道来电的是何人,一方用户却以要求保护其隐私权不愿意让他人知道其电话号码这一个人信息,在此法律究竟是应当保护用户的知情权还是隐私权?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思考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得出,隐私权和知情权均是公民的人生基本权利之一,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随着当今经济社会高速运转及科技进步的不断创新,国家互联网科技信息水平建设的快速崛起,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知情与公开,已成为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思考的话题,作为中国社会的一名公民,在个人隐私保护及知情权受限的情形之下,其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的加深。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采用合适合理的方式,使得两者达到一个相对合理之平衡点。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间的婚内隐私权和夫妻间的知情权、在校学生的隐私权与学校方面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公司员工的隐私权和公司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企业隐私权(故意)之间的冲突等等,这一些冲突时常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周边,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化解这两者间的冲突与平衡呢?
1、〔“死亡博客”〕案例: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公开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知。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等。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当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一旦被非法公开或侵犯,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2、〔“南航机票超售案”〕案例: <法院判决:超售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因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超售机票,北京市民肖先生拿着机票去换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肖先生滞留机场两个多小时才改乘了其他航班,没有得到赔偿的肖先生将南航告上法庭。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南航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合同违约,赔偿肖先生1300元。法院同时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到启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比比皆是。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婚恋对象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男女在恋爱中,各自均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欲知道对方的情况,尤其是以前婚恋史和贞操资讯。二是非婚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儿了解自己身世的知情权与生母和养父母对此的隐私权。三是合同关系中一方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知情权,这类合同在订立前或履行中涉及相关隐私。如招工过程中雇佣方因为工作种类的原因对劳动者身体资讯、过去经历的知情权;医生对病人病史和可能引起病因的生活经历的知情权;律师对委托人相关事项信息的知情权等。在以上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情况下,隐私权人可以向知情权人公开相关隐私,知情权人在知情权获得满足后应当与隐私权人共同保守秘密,并尊重隐私权人的感情,彼此即获得尊重又相互保密。所谓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协调与冲突规范。当然,隐私权人也可以不向知情权人公开相关信息,但双方应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婚恋的破裂,非婚生子女和收养弃儿与生母或养父母感情的不和,合同成立或合同解除等。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在这两项基本权益中均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又彼此相互尊重与守约,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也应当充分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冲突关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立健全高效、民主的法制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及知情权得以实现,并得到依法保护。
3、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个人认为,知情权与隐私权协调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矛盾。个人的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应该依个人的社会角色而定,当一个公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无关。当一个公民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因素与公共利益或政治民主有关而具有公开的属性。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代表公民行使权利,负有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力、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
(二)利益衡量原则
此原则可以调整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以社会知情权的矛盾。所谓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有突出成就或身份地位显赫或因罪行重大等原因,而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前者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后者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在一定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甚至对公众人物的攻击和侮辱。
(三)宽容协调原则
当权利范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了解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则应当兼顾两种利益的平衡,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的协调。当作为私权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让这两种权利都做出一定的让步,相互以一种宽容态度求得平衡。
(四)人格尊严原则
人格尊严原则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处理隐私权和知情的冲突时尤应遵循。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是言词方面应当尽量温和,尊重他人的人格,必要时进行人格利益的保护。
五、法律冲突规范建议
综上所述:隐私权和知情权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应该自觉履行的基本义务,既无权利的义务,也无义务的权利,两者相互相存。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权利。就权利的本质上而言,两者的也存在互斥性的差别,隐私权往往会阻碍别人对某种信息的知晓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人们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即矛盾又冲突。如何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个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国家立法。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严格保护,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名誉权、人格权、不被依法公开的隐私权等加以立法保护,制定出相关确实有效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加大对政府公权利之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政府信息不依法公开原则等整治力度,有效提高公民个人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知情权的立法制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公开,依法知情”原则。
2、司法监督。针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隐私权、知情权,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因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身份信息、知情权等相关权利,从犯罪领域较高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如网络信息安全、消费者知情权、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等犯案率较高的领域进行严防布控,公、检、法机关设立专项行动小组,做到“有案必立,有警必出”。
3、公众参与。公民个人也需提高法律意识,当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知情权等信息受到侵犯时,必须利用法律途径解决,有效防止信息的无限扩大和蔓延,给当事人造成更大伤害和损失,全民守法,全民学法,全民参与,当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知情权等受到威胁时,我们必须利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他人隐私,非法侵犯他人知情权,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司法监督机关必须加以依法追究,以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4、媒体监督。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来临,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自由,是基于公共利益为内容,阳光是最好的腐化剂,通过新闻媒体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个人隐私权犯罪、公民依法享有的公开信息知情权等进行公开曝光,通过新闻媒体舆论对案件事实进行依法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办案机关、涉案人员给予媒体监督,使公民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得到应有的保护,使之纳入国家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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