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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
【摘 要】 新婚姻法颁布后,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尤以对第四条为最。笔者试从我国婚姻现实及其发展趋势阐述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和现实意义,分析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婚姻法第四条 婚姻道德 婚姻法 权利 义务
前言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正式颁布,但引起理论乃至司法实务中强烈争议,其中对新增的第四条最为激烈。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同时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似是导致婚姻关系当事人丧失了以婚姻法第四条作为捍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的可能,即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却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实则这是对法律化了的道德条款的歪曲理解。
婚姻法第四条之立法必然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本次婚姻法增加的一个全新的内容。尽管关于夫妻忠实的要求规定在总则中,带有很强的宣言性,但它毫无疑问是专门针对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和婚姻立法情况,而作出的对夫妻权利与义务的高度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