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743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
[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证人证言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本途径。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乐观,证人没有出庭和不愿出庭质证的情况普遍存在,必须加以纠正。本文借此谈一点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证人出庭 原因 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1、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利他性
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利他性,是指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解决有关案件事实的争议,通过提供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事实基础,使得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结果而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需要对本案提出主张或进行抗辩,其参加诉讼活动的主要作用,在于为诉讼结果的产生创造条件。因此,证人的出庭作证行为具有利他性,有助于实现司法权的顺利运作。当然,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利他性不能笼统而言,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中,证人是指“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在他们的概念中证人有两种:一是非专家证人,二是专家证人。证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因此对于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利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