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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一直以来经商法适用的原则也陆续被民法所适用。我的这篇范文主要是阐述了我国民法和商法的立法现状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范文的最后就是对民商法分离的历史的功绩进行的简单的描述。
[关键词] 民法 商法 民商合一 立法分析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近些年来,对于我国的商法,国内的法学界人士始终未停止对其深刻的探讨。更多是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立法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与商法应该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另一种观点则更倾向于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归属同一部门。在我国现状看来,对于商法的法律地位的研究极为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及立法体系的研究。
一、我国民商事立法现状
目前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制度。因为从我国的立法发展史上看,立法者们并没有划分商事和民事之别,司法制度是通过颁布相关的保护民事权利和秩序而统一的。民商法统一构成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通常看来,民法是用于规范社会生活、维护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就是对民法在商事行为中的补充部分。
民商合一制,即民法与商法合二为一,传统民法典的统一订立,让其包括了商法的内容,事实上转为了民法取代商法的形式。而这种体制的特点:1、民法与商法的规范共同以民法为母法,这种制度中,民法应用的范围就广阔了许多。2、其产生于发展均晚于上面所说的民商分立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其发展趋势的掌握。3、调整对象得到了统一。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的重要区别在于,民商分立制国家其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都被民法加以限制规定,而民商合一制的国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