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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体问题的思考
[摘要]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一个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我国,受贿罪的主体问题历来存在不少争议,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不断的修正。然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有关受贿罪主体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必须予以完善。我国应当根据受贿罪的特点,对受贿罪主体做出统一规定,并对相关概念予以更新,同时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来明确受贿罪主体的范围。
[关键词] 受贿罪 主体 立法建议
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是我国受贿犯罪构成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既有利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也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
一、受贿罪主体的一般含义及主要特点
(一)受贿罪主体的一般含义
受贿罪是相对于行贿罪而言的,是贿赂犯罪的一种基本形式。从一般意义上看,受贿罪主体指的是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指的是哪些对象可以成为接受贿赂并构成犯罪的“人”。受贿罪的主体是典型的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受贿犯罪的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所谓特殊身份,按照通常的观点,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79页。]受贿罪之所以是一种“身份犯”,与贿赂这种犯罪的本质息息相关。按照一般的理解,贿赂犯罪是一种“钱权交易”的犯罪,具有交易的特征:行贿一方付出的是一定的利益,而受贿一方则付出的是一定的权力。贿赂犯罪的刑罚当罚性主要在于:贿赂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来满足个人私利的一种行为,受贿一方的权力是基于某种公共利益方面的需要而产生并衍生的,因此不具有交易的功能,不能用来满足受贿一方的私人利益。从以上分析来看,受贿罪主体指的是构成受贿犯罪的主体,构成这一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而这种特定的身份是由受贿一方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来决定的。从这一理解出发我们可以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