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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制度
[摘 要]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公益要件 私益要件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大多将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成立制度中的一部分加以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采婚姻无效于婚姻撤消两种方式分别处理。
一、无效婚姻的概述与事由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他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