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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现代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关键词]人身权 一般人格权 扩张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人身权是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彭万林主编:高等政法院规划教材《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