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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问题简析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关于抵押权的三个问题:一是论担保物权的性质及其对抵押权的影响,详细分析了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内容及其法理基础;二是关于抵押登记制度的效力分析,重点论述了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登记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三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于同一标的时的效力顺位。文中通过对两权的比较,得出了留置权比抵押权优先受偿的结论。
[关键词]抵押权 不动产 动产 物权
一 担保物权的性质及其对抵押权的影响担保物权的性质问题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上并无一致无解,德国民法典将其规定于物权篇,侧重于物权性,而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债权篇,但随着物权制度的确立和物权观念的精确化,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似乎已无可非议,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为物权,其学说判例也采用物权概念。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从五个方面说明担保权的性质:1变价性与优先受偿权;2不可分性;3附属性;4物上代位性;5物权性。由于可见,担保物权的性质不仅包括其权利属性,还包括与其内容和功能相伴而生的许多特性。所以,我们应该把担保物权的性质看成一个多层次的有机构成体,要认识这个问题应按如下线索进行: (一) 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权。现实中人们感受最早直观的就是其担保性。有的国家之所以将担保物权置于债权篇来规定,就是着眼于其功能的结果,这个性质使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