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6738
论合同自由原则
[摘要]合同是现代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概念之一,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但现代社会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广泛采用、劳动合同的社会化、国家立法干涉、监督、管理和规范等原因,合同自由受到多方限制。这表明合同自由原则本身存在着重大缺陷。这些缺陷是由于“法律人格”与现实中的“经济人”存在着差异造成的。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合同自由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实现合同正义。
[关键词]合同 合同自由 民事合同 权利能力 平均正义 合同正义
引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现代民法上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对于合同的理解,法学上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切协议——它既包括民事上的合同,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以及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等;而狭义上的合同则仅指民事合同——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指调整身份合同以外的民事合同,即财产合同。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故合同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为根本目标。但是,现代社会中,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地位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不考虑公平的要求,仍然完全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将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不平衡,从现时有损于社会正义。因而,纯粹的合同自由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不公平的法律结果,亦即合同自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