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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引 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属国家司法机关它肩负着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的光荣任务和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模式行政化等与其本身的司法性立法价值取向相悖,制约着检察监督所追求的公正、效率和效益价值的发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检察官管理体帛势在必行。
探究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权,就要从检察院的法律功能入手,将司法监督权作为一项检察权来加以论述,以期对其有所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检察院的法律功能
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法律监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党派、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则特指检察监督。”[[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页][1]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来看,检察制度可追溯到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当时只是为了控制百官,加强君主王权,类似于今天的行政监察制度。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的修宪改制,是名符其实的“舶来品”,并具有了一定的公诉职能。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在学习前苏联的基础上建立的。列宁说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力准则的机构,权力也就等于零。”“必须建立一种组织,使所有已颁布的法令不致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这些法令能够贯彻实施,而不要成为一纸空文。” [[2] 吴磊:《中国司法制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19页][2]“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特别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吸收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益经验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坚持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监督的原则,把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又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总结和肯定了长期的检察工作经验,因而具有自己的特色” [[3] 张穹 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