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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结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现代各国立法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
关键词:婚姻法 结婚制度 离婚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已经成为客观的必要。笔者拟就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若干设想和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法典的名称
我国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共37条。其中第1-3条是总则,第4-8条是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第9-23条是规定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第24-33条是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帮助、债务清偿)。第34-37条是规定附则。从法典的内容看,它不仅调整着婚姻关系,又调整着家庭关系。从现代世界立法看,也多是将法典命名为“婚姻家庭法”。前苏联为《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美国为《统一结婚离婚法》,另外还有规定家庭关系的单行法规,澳大利亚为《澳大利亚家庭法》,英国是数个单行法:《婚姻法》、《婚姻诉讼法》、《家庭赡养法》、《离婚改革法》,蒙古、保加利亚为《家庭法》,日本、意大利为民法中的亲属编。
因此,法典名称为《婚姻法》显然不妥,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相一致,名实相符。故笔者认为,这部法典的名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二、完善结婚制度的构想
结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现代各国立法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的结婚条件有六: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