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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未遂之司法认定
[摘要]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历来是一个容易混淆且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正确把握不仅关系到定罪量刑正确与否,而且也关系到刑法所伸张的正义能否实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具有多发性、易发性的特征,因此打击盗窃犯罪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盗窃犯罪的对象千差万别,盗窃手段各式各样,因此对于盗窃罪的既未遂的司法认定,也就成了困扰刑法理论及实践的一个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就盗窃罪既未遂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犯罪既遂,盗窃未遂
一、犯罪既未遂的理论
犯罪既遂未遂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了解故意犯罪的既未遂基础理论是研究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前提条件。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及评说
我国刑法对犯罪既遂没有作任何描述,只能通过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规定体现出来。按照刑法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注释: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3版,第488页]。刑法理论界对既遂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犯罪结果说,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 陈兴良:《本体)「J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97页。]。二是犯罪目的说,即未达到犯罪目的的为犯罪未遂,反之则是既遂[ 陈兴良主编:《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99页。]。三是犯罪构成要件说,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陈兴良:《本体)「J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99页。]。目前在理论界通说是犯罪构成要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