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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保险理赔——浅谈保险法中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免责条款的义务
【摘要】本人曾在保险公司实习,学习了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新旧《保险法》的更替,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后,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因保险免责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存在很多矛盾和争议,现在对保险法第十八条对免除条款做出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保险法、免责条款、如实告知。
免责条款的规定与义务范围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自由约定任何形式的免责条款,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则能受法律的保护。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限定极其严格,第十八条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即设定了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保险法中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履行起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但我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注意提示、明确说明义务”非常抽象、空洞,在保险实务中比较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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