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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的预防——以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为调查对象

本文ID:LW64920 ¥
【摘要】: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刑事犯罪人数居高不下。据我国公安部门统计,在 “十一五”期间,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5年间增长了12.6%,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比较突出,5年间上涨68%。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被公认为是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列的当今世界“三大社会公害”..
【摘要】: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刑事犯罪人数居高不下。据我国公安部门统计,在 “十一五”期间,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5年间增长了12.6%,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比较突出,5年间上涨68%。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被公认为是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列的当今世界“三大社会公害”之一。[1]青少年时期是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进行思考和探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原因分析;预防措施

    【正文】: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出现了生理发育加速的现象,身体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影响。如果没有正确的性道德、性法制教育和性知识教育,未成年人就会缺乏抑制性冲动的能力,容易接受外界不良的诱因刺激,就可能为所欲为地去追求异性刺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研究发现,大多数的成年罪犯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地步,犯下严重的罪行,给家庭、他人、社会造成严重痛苦和危害,都是和青少年时期没有得到良好而系统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着极大的关系,他们或者缺少必要的家庭关怀,或者缺少学校系统的德智体美教育,或者是由于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熏染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更有甚者就是抱着破罐破摔的心态而混迹于社会,随波逐流。因此要减少和预防控制整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伴随着犯罪行为的产生,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此我们这里研究的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

    2、关于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并且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其自身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历史上很早就被法学家和政治家所关注。春秋战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管仲就指出“育幼无方,则民意绝,乱必滋生,而上位危也。”“育幼无成范,囫囵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下面我们以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数据进行分析。[3]

    1、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统计

    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连续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为列:该院2005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件,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0名,占涉案嫌疑人总数的19.07%;2006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5件,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6名,占17.18%;2007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件,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1名,占17.88%;2008年(截至10月25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8件,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1名,占19.90%。从上述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约占到该地区全部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即每5名犯罪嫌疑人中就有一个是未成年人。[4]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危害性

    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受害人,受害人家庭和自己的家庭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同时,对自己也会带来终生的痛苦,犯罪行为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毁了他家,也毁了自己一家。2004年,成都未管所对关押的1500名少犯进行了调查,他们侵害的直接对象为215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0多万,受害死亡125人,由此看见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可怕性以及对家庭危害的毁灭性,许多家庭因侵害或被侵害使孩子入狱或致伤、致残、致亡。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危害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国家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像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对国家法律上层建筑进行的挑战,那么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等专政力量就会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犯罪的全过程,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打击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客观上对国家造成的危害性是不可估算的。[5]

    (2)对社会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虽然是隐形的,非物质的,但对公众的安全心理的伤害,对社会的稳定和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比如盗窃:上班时间会害怕车辆被盗,会怕门窗被撬,极其影响工作。如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活动,会使成人们“ 不安全”的恐惧心理,不敢夜间出行,不敢再少人的地方活动,极大地影响公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3)对被害人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对被害人的危害。犯罪行为使得受害者饱受身心痛苦。虽然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但受害者却仍要忍辱负重地生活在人们异样的目光和闲言碎语中。使被害者原有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进而影响家庭的幸福。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的暴力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了必要的危害,包括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即会对被害人的经济、健康、生命造成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产生间接的伤害。被害人家人在精神上遭受犯罪行为的折磨这是危害性的另一表现。

    (4)对自己的危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但伤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青少年犯罪对于自身发展构成严重障碍,犯罪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青少年如果严重刑事犯罪,必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使他们中断学业、失去工作,就是出狱后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冷落或漠视。如果他们不能在狱中彻底改造,很可能再次犯罪。[6]同样,犯罪对自己家人亦有危害。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家人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的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作为家里人的掌上明珠,未成年人的犯罪将会使家里人失望至极,担惊受怕,家庭成员的缺失将是对家庭结构的考验。正常家庭生活因孩子犯罪蒙上阴影,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伤害和不安,使家庭幸福无从谈起。

    二、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一)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分析。

    1、从成都市两级法院2001到2006年对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的统计数据来看,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加速上升趋势,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足千人,2002年涨至1189人,2003年增加至1402人,2004年上升为1478人,2005年达到2132人。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等新特点,同时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正在严重地危害社会、家庭,形成社会很不和谐的因素。[7]

    (二)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明显。还是以该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为例,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6.30%,16至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3.70%。从该院受理的案件来看,70%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均因违法行为进过派出所,受到过派出所民警的教育,由于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6岁或14岁),未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这些未成年人对派出所民警教育往往是充耳不闻,不知悔改,继续作案。有的未成年人很清楚年龄小,法律不能对其处罚,于是钻法律的空子,将年龄小作为自己犯罪的保护伞,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所以导致了这些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藐视法律的严肃性。[8]

    2、犯罪手段残忍、危害性极大。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时,犯罪手段常常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作案不计后果,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导致社会危害性加大。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案件,抢劫案件,绝大多数使用了刀具等凶器,并多发于入夜、偏僻、黑暗地段,若遇被害人反抗,往往是乱刀砍杀,造成恶性事件。

    3、未成年人犯罪“三多”现象仍然突出。一是农村留守孩子犯罪多,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0%;二是结伙作案多,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0%;因为未成年人大多年龄较小,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他们往往利用同校、同乡等地缘、亲缘为纽带,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三是侵财性犯罪多,“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案件占70%以上。[9]

    4、网络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诱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网络而引发的犯罪占到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就是因为不少犯罪嫌疑人整天沉溺于网络游戏,而自己又没有收入来源,或在网吧结识一些“狐朋狗友”,在不良因素引诱下,实施偷、抢等犯罪行为;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也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网络看到淫秽的照片或影视作品后引发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一是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质,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同时又往往盲目模仿。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追求享受,并把享乐看成人生最大的幸福,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心理特征。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青少年时期是最喜欢结交“志同道合”朋友的时期,尤其是那些在遭遇家庭离异以及在学校成绩不好被老师贴上标签的双差生更容易组合在一起,试图找回被家庭和学校剥夺的自尊心和关爱。团伙犯罪中,哥们义气成了维系犯罪团伙的纽带和首要分子用以控制和笼络未成年人的手段,这都和青少年不成熟有关。三是鉴别能力较差,思维方式狭隘。[10]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完善,对社会的鉴别能力是在老师、家长的引导下初步形成的。步入中学以后,他们独立意识开始进入渐渐觉醒阶段。这个时期未成年人更喜欢追求被尊重的平行人际关系的建立,喜交友、爱聚群、好表现,但在评价和处理事物时,经常感情用事,做出简单、武断、脱离实际的结论。他们怀着好奇心理,游荡于各种场所,充分感受着读书生活之外的乐趣,当他们发现吸烟、饮酒、赌博、网上聊天、玩电子游戏,比学习轻松得多时,老师、家长对他们培养起来的还不牢固的鉴别能力,逐渐在他们接触社会的过程中,被自己的亲身体验所否定。四是贪婪自私的心理,好逸恶劳的品行。一个人的犯罪绝非是偶然的,有其必然的因果。据统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70%在小学时,就养成了贪婪自私的心理,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中13%的人,在学校、社会上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再加上他们都生活在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养成了自私、任性等性格特征,视别人利益于不顾,视道德、纪律和法律于旁然,最终导致了犯罪。五是守法意识淡漠,法律知识贫瘠。对于失足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缺乏道德观、人生观、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守法意识的培养,是新一代小法盲。他们对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承担法律责任,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相当严重。故因错而行,跌入犯罪深渊。六是性格上有缺陷,心理障碍重重。家庭是儿童出生后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因而对孩子性格和心理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失足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来看,父母离异和家庭不和睦或过分溺爱,给子女带来的或是精神上的创伤,或是行为上的放纵,使未成年人始终得不到正确的关爱、引导和帮助,长此以往,形成了他们性格中的缺陷和心理上的障碍,直接表现为脾气暴躁、性格孤僻、缺乏自信心,好面子,自控能力低,逞强好胜,以自我为中心,对人或事物缺乏责任感和社会公德意识。

    (二)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犯罪自身存在的内部原因,更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外部原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进程,掌握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特别是单亲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影响,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和避风港,因此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有着很大的影响,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放;而一些残缺家庭的负面影响,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留守未成年人”缺乏关爱,不能给予未成年人较好的家庭教育和引导;家长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都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犯罪。[11]不少未成年人来自单亲家庭,这些未成年人因缺乏正常家庭应有的温暖和关爱, 心灵容易受到创伤,人格和行为容易受到扭曲,影响他们的社会适应,在此情况下,对一些外来的精神“抚慰”则欣然接受, 加上心理尚未成熟, 社会经验不足,从而极易受到外人的引诱而误入歧途。[12]二是学校对问题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教育流于形式。有的学校盲目追求升学率,对于一些问题少年,采取留级或劝其退学等方式让这类少年心里产生落差,自暴自弃,以致过早进入社会,成为一种隐患。有的学校对于这种问题少年虽然没有放弃,但由于其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及时的引导不够,或者引导的方法方式局限,让其随波逐流,导致恶果。目前,学校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使得对问题学生关爱不够,甚至推向社会;另外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使得学生不懂法这都和青少年犯罪密不可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与他们在学校所受教育的经历密切相关。学业失败导致学生人生之初最重要的人——父母、朋友和老师对其的负面评价,这种“负面标签”一旦被该学生作为身份认同,就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对于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越早介入越有成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需要社会、经济的变革,也需要学校管理的革故鼎新。天津社科院的学者关颖(Guan Ying)发现,学生在校成绩差以及在校不愉快的经历,是许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渊薮。在她对2000名少年犯的调查中,有74.2%的人承认初高中就逃学……有40%的人说逃学是因为恨学校的太多课业,有27.9%的人说在校的压力让人无法忍受。[13]三是社会不良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加剧。环境是影响人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环境,会为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形成创造条件。不良的环境则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是腐败的根基甚至带着犯罪诱因的条件。近年来,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丑恶现象比较严重,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起着不可估量的毒害作用,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大众传媒中不健康内容的误导;虚假广告,脱离一般消费能力的高消费和超豪华生活的渲染,使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良环境和氛围使青少年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目前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对缺乏,青少年活动场地往往被盈利性的经营项目所占领。(1)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弱化。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吧是诱发抢劫、抢夺和盗窃等财产型犯罪的催化剂,同时由于互联网的管理相对失范,网络上充斥的大量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得他们极易产生心理偏差, 导致暴力犯罪、性犯罪等多种犯罪的发生;(2)对辍学、待业在家的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教育与管理。不少犯罪嫌疑人是辍学、待业在家的未成年人,他们因各种原因过早辍学,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子女,随父母外出打工,大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许多成年人整天混迹于网吧、歌厅等场所寻找乐趣,加之文化程度低,鉴别能力差,一旦遇到诱惑,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但游戏厅、网吧经营者不顾明令禁止,把未成年人当成摇钱树。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设计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是一个非常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对策措施

    (一)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预防机制

    目前,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众多部门都在关心、支持和管理青少年工作,但总的来说呈现一种各自为阵的游离状态,一定程度上表面化,实效性不够。要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因此,需要一个权力机构来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并采用有力的举措来保障,督促各部门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4]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二是净化社会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引诱因素。

    (二)创新教育方式和内容,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能,改善育人方法,不能轻易将学生推向社会,强化法制教育。因为学校教育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据了那么长的时间,人的未成年人时期几乎都在校园中度过,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校园、教室里发生了什么有关系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15]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政法机关要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法制课,并形成制度。家庭教育是人生早期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言传身教,为子女做出表率。此外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维护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

    (三)净化文化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大“扫黄打非力度,抓好报刊、音像制品市场和网吧、游戏厅、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取缔一批没有经营执照的黑网吧,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加大对贩毒、吸毒犯罪打击力度。通过调查发现好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就是沉迷于网络游戏,现在网吧里流行的网络游戏大多带有极强暴力色彩,在很到成都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思维,让他们误以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最好的途径,[16]进而使这些未成年人在遇到问题时选择使用暴力来解决。所以我们有关部门一定要努力净化文化、音像、网络环境,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公益性为主的青少年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使青少年能陶冶自己的情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使之能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注重家庭教育,强化家长抚养监管职能,强化家庭预防犯罪功能

    家庭教育要负起对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责任,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培养孩子自理能力和精神,培养孩子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家长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应当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建立学校家长双向交流反馈机制。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和方式,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保证未成年人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五)以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依托,建立一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服务体系[17]

    健立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不良行为矫治的中间环节,学校应及时通报流失生与不良记录情况,以便开展预防与矫治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对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解处劳教的未成年人尽可能联系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升学、就业创造机会。

    (六)为未成年犯创造学习、改造的条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惩教功能,促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一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措施,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二是实行工资延伸制度。抓好审结后的再教育,对不起诉、判处管、免、缓的未成年人罪犯及时进行回访考察,巩固教育成果;加强与监狱、少管所和社区的联系,积极参与对服刑和刑释解教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确保他们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由于其广泛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基础,我们不可能仅靠打击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将预防、减少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宏大的社会工程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下去,从而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不仅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所应有的负责态度。“少年强则中国强”,青少年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也是祖国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好未成年犯,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庭、各级各类学校、少管所、乃至全社会都应该承担的责任。相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机制,必将更好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让他们茁壮成长,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1]李春雷,靳高风.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

    [2]陆谦,胡宗福.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7-8.

    [3]杨立新.民法资料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

    [4] 数据来源成都普法网.http://www.cdpufa.com/contents/137/1642.html.

    [5] 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33.

    [6] 戈登.休斯(著),刘晓梅、刘志松(译).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后现代[M];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5.

    [7]成都政协网,h

    [8]陈卫东.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4.

    [9] 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120.

    [10] 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122-124.

    [11]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及其原因与矫治[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0.

    [12] 康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5.

    [13] 罗克•华康德:解读皮埃尔•布迪厄的“资本”—〈国家精英〉英译本引言,郭持华,赵志义译,《文化研究》第4期,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16.

    [1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69.

    [15]李琦玲.试论犯罪的预防.h

    [16] 张宇.试论犯罪的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分析及预防. 1005-15-0288-01http://www.qikan.com.cn/Article/whyy/whyy201105/whyy201105217.html.
    [17]杨宗华,李新荣,张汝金.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实证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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