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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法理分析(三)

本文ID:LW65334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正常上下班时间、场所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领导安排外出办事后已到下班时间直接回家的,单位组织外出聚会后大家各自回家的,领导安排外出会见客户或与工作具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正常上下班时间、场所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领导安排外出办事后已到下班时间直接回家的,单位组织外出聚会后大家各自回家的,领导安排外出会见客户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这些活动都是单位安排组织的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这时不能以上下班作机械的,硬性的理解,职工按照单位安排或组织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张某参加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不是上下班途中,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是不正确的。职工在从事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活后回家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案例2:

    黄某是公司财务部门的经理,最近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竟然确诊为肺癌,于是住院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公司派刘某暂时接管了黄某的工作。可是刘某到任后,却发现公司的财务有问题。原来,黄某在任时经常挪用公司的钱以个人名义去炒股,造成了公司财务的亏空。刘某将此情况告诉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决定辞退黄某。可是,此时黄某还在医疗期内,公司能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吗?

    针对这个案例,依据《劳动法》第25条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4种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劳动者在同时具备《劳动法》第25条、第29条的规定的情况时,优先适用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是针对《劳动法》而发的,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2条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可以类推适用这个《意见》第30条的规定。

    案例3:

    郴州市一家建材企业从事文印工作的女职工,合同期满后,仍从事原工作,但末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过了大约一年半后,怀孕了,老板突然说其不能胜任文印工作,决定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安排打扫厕所和办公地点的卫生,同事们都说这明显是想逼她自已离开,其当自不干,就这么和老板僵持着。没想过了几天,老板又以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一直没有服从打扫厕所的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同事说其还在孕期,单位不能不用,可是其没有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能在这个时候解雇她吗?

    案例分析:

    1.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4.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由此上三条,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条用人单位逾期一年半没有跟其签订书面合同,应该从劳动法生之日,即2008年月1月台1日起,每月向其支付两倍的工资。

    此案例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没有这么明显的情况,但是其相似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维持着原有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免因难重重,或者遭到用人单位的故意刁难。再或者从一个很有发展的重要岗位调到不重要的岗位,由此自动离职的行为不断发生。使得劳动者不敢怀孕,害怕生病。

    三、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负面影响及对策

    (一)负面影响:

     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是一个站在保护劳动者立场的条款,但是相对的也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如会产生一些老、懒劳动者,以生病为由不断的请假,矿工,工作不认真,长期泡病号等情况。也会有一些因在用人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产生工作散漫,认为只要不出大错,等到退休就可以的情况也会发生。当然更会存在一些人以怀孕等理由不认真工作,以为有了保护伞,谁也不会拿她怎么样的情况。但是我想这些情况也是极为少数的,并且我们也应该相应的加大工会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力量,毕竟工作是为了生存,每个人都想把工作做好。而我们活着决不仅仅是为了工作,工会既会起到加大监督调节力量,并且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给予劳动者更多的温情及关怀,毕竟生活复杂,事事变化万千,我们不可能以一个固定的框架和固有的角度来一成不变的看待,瞬息万变的事情。工会可以起到调节并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来解决看待事务和给予更好的处理意见。使我们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会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僵持不下,产生对立和造成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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