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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财产权保障(一)

本文ID:LW66087 ¥
摘要:财产权是公民重要权利之一,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当今各国宪法的通例。公民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对法制社会来讲是一块基石。在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出于什么状况,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认识国家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呢?本文将以我国现有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结合国外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

 摘要:财产权是公民重要权利之一,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当今各国宪法的通例。公民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对法制社会来讲是一块基石。在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出于什么状况,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认识国家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呢?本文将以我国现有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结合国外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模式,充分分析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的优缺点,并通过比较得出结论给出了较完善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财产权 神圣不可侵犯 修宪 保障 措施

    

     正文 :财产权是公民重要权利之一,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当今各国宪法的通例。公民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对法制社会来讲是一块基石。

    (一)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我国公民的财产权是指,在我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通过个人合法的劳动和其他的方式所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等等,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法律的理想是个体的人有尊严地生活,而人的尊严与财产权密切联系——只有“体面地生活”,才能“自由地思想”。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1]

    在最初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和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相并列的天赋人权。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这样写道:“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这些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他们无一不受到自然法的保护。其中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即并非由政府和法律所规定下来的权利,而且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2]

    因此,财产权在宪法权利体系和民法权利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人权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以及社会经济繁荣的动力。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必将有助于中国的宪政建设:

    第一,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形成良好而稳定的宪政秩序,使国家长治久安,为经济发展和人权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私有财产权具有激励作用,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私有财产权往往比公共财产权具有更为明确的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解决了因所有权的缺位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的问题。

    第三,保护私有财产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和契约,没有私有财产就丧失了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也就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

    (二)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及与我国宪法的比较。

     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有14条,其中包含了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宪法第十三条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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