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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四)

本文ID:LW66420 ¥
(三)相关行业内部加强自律 企业和消费者分别是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和接受者,都是市场主体,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相关企业要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尽量避免霸王条款这种短视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垄断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目前垄断企业的地位不可能永远保持下去。我国“入..

    

     (三)相关行业内部加强自律

     企业和消费者分别是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和接受者,都是市场主体,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相关企业要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尽量避免霸王条款这种短视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垄断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目前垄断企业的地位不可能永远保持下去。我国“入世”后特殊行业的保护期即将过去,国家将对国内外各类企业给予国民待遇,也就是说现有垄断企业即将面对内外夹击的局面,相关企业如果现在不改变霸王作风,等到“狼来了”的时候,就会造成自身发展中的不虞效应。

     相关行业为了消费者和自身的利益应加强自律,在正确认识双方关系的基础上,逐步破除各种伤害双方利益、加剧双方对立的霸王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留在消费者印象中的霸王习气,进而增加好感,以便在进入全面竞争阶段时占据有利地位。可通过行业协会向消费者征集意见,然后在内部进行商讨,对现在行业内不良的行规和风气进行改革,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局面

     霸王条款在我国的形成和长期广泛存在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原因来自于社会各界,同样它的解决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除了政府、司法等部门之外,广大社会力量应该也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

     1、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消费者是霸王条款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最有理由和最应该与霸王条款斗争的群体。单个消费者虽然力量弱小,但如果能有大量消费者共同采取行动,其影响也不可低估。而且消费者的维权还有一些独有优势:首先,目前只有消费者具备对霸王条款制定者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消费者人数众多,大范围的集体维权行动会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对霸王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制造一定压力,可能会使其作出一定让步。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上的霸王条款将会越来越少。

     2、媒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现在新闻媒体已经深深影响人们的生活,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霸王条款问题也不例外,现在全社会对这个问题如此关注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工作。媒体传播的特点是及时、公开、传播覆盖范围广、影响大,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向消费者传播相关消费知识,告诉他们有哪些权利,如何与霸王条款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理性成熟的消费者。还可以对制定霸王条款的企业进行曝光,给它极大的舆论压力;而且鼓动弱势的消费者维权,形成一股强大的维权声浪,激起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为“围剿”霸王条款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小它的生存空间。

     3、让消协成为可与有关企业抗衡的力量。目前消协在反对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虽然成果有限,但它作为消费者利益代表的地位还是不可替代的。不应否定它的作用,而应对其进行加强和完善,使其更好得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曾提出一个抗衡力量的概念--要形成一种足以同垄断力量对抗的力量。在市场上,生产者是垄断者,消费者要维权就必须形成抗衡力量,这就需要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消协。

     消协要真正起到这样的作用,首先,它不能是政府机构或“二政府”,而应该成为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否则就无法真正中立处理问题;其次,它应该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依法保护消费者,可考虑让消协拥有代理诉讼权,即代理大量消费者没有能力(时间、资金等)亲自诉讼的案件,这既可以减轻消费者负担,又可以手中大量代理案件形成强大的维权声势给相关企业压力;最后,它应掌握能保护消费者的各种工具,例如媒体、律师或其他组织。 消协现在尚没有自己的足够的律师力量和相应的“鼓励”机制,对消费者的支持主要停留在声援上。在消费者无法获得中消协的实质性援助之前,很难大规模起诉。消协只有壮大自己实力,才能有效抗衡垄断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以电信业为例说明如何消除业内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存在的领域广泛,但就目前而言,电信业是“重灾区”,据调查显示:87.6%的受访者认为电信业霸王条款现象最严重。[注10]所以它的代表性很强,本文就将以电信业为例说明前文建议的具体落实。

     (一)中国电信业现状及成因

     中国电信业现状就是垄断经营、缺乏有效竞争、监管不力。中国电信业中除了提供无线寻呼等增值业务的小企业成立经营较自由外,其他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和部分增值业务的企业的成立和经营都由国家严格控制,以致这个领域里竞争不充分,霸王条款丛生。虽然电信业进行了分拆,有几家企业竞争,但都是形式上的,垄断的本质没变。一位外国学者评论中国电信业的分拆时,有一句精辟的话:“香肠切成几根,都没有改变香肠的本质。”

     正由于他们都是国企、都受一个权力中心管制,国务院通过相关部委等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和高层人事变动进行有效控制。事实上它们并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更像国务院“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自己一切行为都要听上级指令。就算有个别市场份额小的企业用一些让利消费者的方法争取市场份额,很快也会被上级叫停,如前些年联通在黑龙江搞过的一段单向收费活动。

     其实很多霸王条款就是根据主管部门的文件制定出来的,政府往往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有意无意地让霸王条款“合法”或打“擦边球”。大垄断者自然乐得以此为据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小垄断者即使有心放弃某些霸王条款以争取更多顾客和利润,但没有上级许可也不敢妄动,所以靠小企业挑起竞争、大企业跟进消除霸王条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第一张牌无论如何也倒不下去。

     (二)电信行业改革的思路

     电信行业的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阐述起来需要大量篇幅。这里仅就对消除业内霸王条款有直接作用的改革措施谈一些个人看法,对与本文关系不大的人事、管理、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改革不再涉及。

     电信行业的改革主要是对三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革监管机构,让它能中立地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二是改革电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它们自主经营,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三是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电信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

     1、电信管制机构的改革。目前信息产业部是电信业的主管机构,但是它的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由两层关系决定的:一是利益关系,信息产业部身兼行业利益代表和管理者双重身份,行业业绩对其政绩影响很大,在监管过程中难免对企业有所偏袒;二是人事关系,信息产业部和电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都出于国内少数几所邮电类高校,双方员工多有亲友在对方单位工作,这让监管者立场公正性难以保证。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进行改革。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对电信业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履行惟一出资人职责;信息产业部只承担一个管理者的职责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信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对它的政绩评价依据也应和行业业绩脱钩,使它中立履行监管责任有客观上的可能。另一方面,对信息产业部进行大规模人员调整,多选择原来与本行业无关人员进入,这虽然在初期可能会因对行业不甚了解而出现技术性偏差,但可以保证它的中立性。

     2、对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在由于国有产权模糊,常导致企业有霸王条款这样的短视行为,同时没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有些企业不能改变缘自主管部门文件的霸王条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它们改造成产权明晰、自主经营、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企业。

     在西方国家,这种改造是通过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私有化实现的,这在我国不可行。可以把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改造为真正的股份制公司,让股份在境内外上市,国家在总体上居于控股地位,持股比例由具体情况决定。目前已有一些企业进行了这种改革,但并不理想。首先,不是企业整体上市,只是企业部分资产的上市,比如中国电信在香港上市的只是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并非整个中国电信集团。其次,由于相关企业只把股票上市当作筹资手段,非国有股东无法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目的(引入比国有资本更追求效率的民营、外资资本进入,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也未实现。

     股份制改造要让企业整体上市,要在保持国家控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使企业拥有最大限度的决策空间和经营自主权;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后,市场中的小份额企业,一定会用一些让利消费者的方式争取顾客,大份额企业为保护自己的份额必然采取相应策略,在这个过程中,霸王条款会慢慢消失。

     3、制定《电信法》。现在电信业管制中最高法律依据是《电信管理条例》,权威性、公正性明显不足,而且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由管制机构灵活掌握,不利于实现公正监管。应尽快出台效力更高的《电信法》,对管制的对象、方法、任务、处罚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立法应由全国人大的相关委员会组织与行业利益关系不大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起草等工作,并适当听取民间、行业意见,确保此法的公平公正,让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让管理者忠实履行职责,让消费者维权有理有据。

     4、一点补充说明。本文对电信行业改革所谈的看法中并不包括前文所说的新企业进入和现有垄断企业拆分的具体化。我认为就电信业而言,这两点目前并不十分重要:第一,垄断是否被打破的关键不在于企业家数而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竞争,如果不配合相关机制改革,增加新进入者只能加剧重复建设的风险,像美国这样电信管理相当完善的国家在1996年完全放开后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所以按我国的管理水平和经验,增加新进入者并非最佳选择;第二,经过1999年和2001年两次拆分,原中国电信已一分为四,形成一定程度的平衡;加之我国入世保护期将过,外资即将进入,再度拆分也不利于我国电信企业与外商竞争。

     五、结束语

     霸王条款是一个形成原因复杂而又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对个人权益和国家发展都有不利影响,社会各界对此都应有清醒认识,并尽自己应尽之责清除它,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经济健康发展。

     引文注释:

     (注1)梁小民:《打破垄断未必能消除霸王条款》,载于《南方都市报》,2004-12-20

     (注2)杨茂银:《霸王条款怎样产生的 ?》,载于《江南时报》2004-12-30

     (注3)时晔:《让“霸王条款”“四面楚歌”, 维护消费者权益 》,载于河南报业网,2004-12-6

     (注4)高世楫:《五大弊端制约垄断行业》,载于《中华工商时报》2003-12-28

     (注5)如一:《让霸王条款失去存在土壤》,载于《经济参考报》2004-9-27

     (注6)叶书宏、王波、王晓梅:《解析行业霸王现象》,载于《环球》2005-3-15

     (注7)王晓晔:《 WTO与中国反垄断法》

     (注8)摘于英国《经济学家》1989-9-16

     (注9)潘建锋:《试论小额诉讼制度》,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1期

     (注10)郑茂柱:《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运营商再不反省待何时? 》,载于IT.SOHU.COM 2005-02-22

     参考文献:

     1、王学庆:《管制垄断》,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2、余卫明、梁小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3、叶书宏、王波、王晓梅:《解析行业霸王现象》,载于《环球》2005年3月15日

     4、薛伟、林凌:《点击消费》,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

     5、王梦奎、陆百甫、卢中原等:《新阶段的中国经济》,人民出版社,2002

     6、黄海波:《电信管制:从监督垄断到鼓励竞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7、石涌江:《全球化与电信企业的创新》,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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