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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六)

本文ID:LW66504 ¥
其次,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将导致因证监会尚未查处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再次,当行政处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违法行为逾期不能处罚时,将产生新的问题,可能导致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无法进行。另外,还存在赔偿的落实问题。虽然《公司法..

    其次,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将导致因证监会尚未查处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

    再次,当行政处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违法行为逾期不能处罚时,将产生新的问题,可能导致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无法进行。另外,还存在赔偿的落实问题。虽然《公司法》第228条和《证券法》第207条都明文规定了民事赔偿优于罚款、罚金,但因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损害赔偿之诉必然发生于行政处罚之后,而刑事诉讼的时间通常也大大短于民事诉讼,到民事诉讼审结时,罚款、罚金可能已悉数上缴,由此民事赔偿的优先地位可能难以实现。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

    无论从篇幅还是内容看,该规定都比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有了相当的进步,如在受案范围上弥补了通知过于狭窄的不足,在举证责任倒置和扩大被告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有利于投资者的突破,对损害赔偿确定了明确的计算方法,且不论该方法是否合理。

    然而,该规定仍然存在不少的缺憾。规定保留了“先刑事后民事”和“先行政后民事”的前置程序,在诉讼形式上仍然将其限定为单独诉讼或人数固定的共同诉讼,而将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排除在外。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该规定实行严格的限定。在管辖上,仍然保留了不利于投资者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而且明确要求法院“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笔者以为,要完善我国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只能有赖于立法和司法途径。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二是由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操作性规定,三是颁布司法解释。针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由于已经审理的案件不足,故司法解释难免缺乏针对性,有闭门造车之嫌,但可以依赖实践中司法判例的不断丰富而完善自身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至于现有的最高院《1.15通知》和《1.9规定》存在的上述不足,我们认为,采用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应为可行的选择,在管辖上,可考虑由两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管辖,从而能更适应审理证券欺诈案件的需要,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比较符合我国现实,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可以处分的事项。至于其他现存的问题,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现有司法解释做出修改。

    引文注释:

    (注1)吕红兵、陈慧谷:《证券法律:投资银行律师实务》,上海财大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72页。

    (注2)吴弘:《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3月第1版,第265页。

    (注3)Richard Jennings & Harold Marsh,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Foundation Press Inc, 6th , 1987, P1014。

    (注4)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Sweet & Maxwell, 9th, 1995, P307。

    (注5)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

    (注6)David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Selected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 West Pub. Co., 1990, P172。

    (注7)参见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140页。

    (注8)汤欣主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释疑》,法律出版社,2003 年4月第1版,第 91 页。

    (注9)于莹:《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112页。

    (注10)参见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1版,第92页。

    (注11)郑琰:《浅析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从红光案谈起》,载《证券市场与法律》,2000年5月第1版。

    (注12)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12页。

    (注1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1.9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年1月9日。

    (注14)参见于莹:《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二章第四节。

    参考文献:

    1、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 版。

    2、于莹:《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3、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4、冯果、张焰、陶光辉编著:《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法律诉讼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5、强力、韩良主编:《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6、徐兆宏、郑晖编著:《证券法案例精解》,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9月第1版。

    7、郭锋编著:《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8、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9、符启林主编:《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10、王卫国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

    11、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www.cnlist.com。

    12、Richard Jennings & Harold Marsh,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Foundation Press Inc, 6th , 1987。

    13、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Sweet & Maxwell, 9th, 1995。

    14、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3rd , Little, Brown & Co.,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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