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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四)

本文ID:LW66509 ¥
那么,应该如何设立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本人认为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即由法院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而适用。其次,应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包括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院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

    那么,应该如何设立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本人认为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即由法院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而适用。其次,应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包括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院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直接适用的情形,后者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方可依法宣告适用的情形。第三,建立非常财产制度的关键在于规范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立法情况对此做出规定,可将下列九种情形作为法院当然或宣告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1)夫妻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一年的;(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的;(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4)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4)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查找不到的;(6)夫妻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而遭另一方无理干涉或拒绝的;(7)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8)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9)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而且上述法定事由还应严格限制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定为夫或妻一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或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才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其他人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请求。

    综上所述,若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上述案例王某在分居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收入就不能视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的判决将更加合理,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建立“四位一体”化夫妻财产制度结构设计模式是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的一部份,新《婚姻法》中还有一些相关条文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财产继承或赠与的保护问题

    我们假设上述案例中王某有继承或赠与财产,那是否也按共同财产参加分割?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4项规定:“继承或赠与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规定有失妥当,显失公平,理由有二:其一、把通过法定继承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继承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相违背,以致把个人权利变为事实上的共同权利。《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直系血亲以及最近的旁系血亲。作为被继承人的姻亲,只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才能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条件相当严格。如果确定继承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就等于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可以无条件的继承财产。这与《继承法》的立法精神是矛盾的。其二、任何遗嘱和赠与其财产承受人都是明确的:即财产承受人为原财产人指定的同时遗嘱和赠与都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体现了原财产所有人处理财产的自由权利。如把应由个人承受的财产变为夫妻共有,这有悖于遗赠人的意志,不符合保护公平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因而,在《婚姻法》中做出“除外”的规定是不合理的。鉴此,《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应改为:有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无偿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第18条第3项修改为:无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这样规定就较为妥当,符合公平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 婚前个人财产如何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

    就上述案例而言,若王某有婚前个人财产,按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完全符合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但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未加规定。如对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管理和使用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依现行法律规定,此时的房屋仍为共同财产。这就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值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违背公平的原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依民法添附原理,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或负荷,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财产更具有价值的财产”(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投入一定财产或劳务的一方有权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新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所以,应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补充一条:“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规定较公平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3、 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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