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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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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 【摘要】: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入手,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详细阐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措施。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特点、原因、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是民..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

 【摘要】: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入手,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详细阐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措施。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特点、原因、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发展走向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建设的发展速度和前进方向。但令人担忧的是,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正在逐年上升,并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所面对的首要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培养其素质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年龄界限由法律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1. 犯罪率上升
 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到15%,竟然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① 特别是近几年内,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 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据调查,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的观念冲击下,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3. 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还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的范围已扩大到了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中,在14岁至18岁的全部61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28人,占总数45.9%;抢劫为23人,占总数37.7%。②
 4. 团伙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心智还未发育成熟,喜欢结伙聚群,逞强显能、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往往只讲求哥们义气,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盲从色彩浓厚,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手段也趋向成人化,出现了蒙面抢劫、撬门、盗窃、持刀强奸及流窜跨地区作案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5. 以暴力犯罪为主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我国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康树华教授认为,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生理、心理基础;个人社会化的不正常、不完整是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原因;家庭、邻里、学校及交往的好坏,对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道德环境的熏陶对青少年犯罪有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1、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不成熟,好奇心强
 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情感、情绪、心理方面还不够成熟,身体上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缺乏独立性、自觉性。认知事物能力低,辨别是非能力差。加上其强烈的好奇心和好追求刺激的心理驱使,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社会上的不良因素引诱,这种心理和生理上的不成熟性正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原因。③
 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不成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
 未成年人由于人格不成熟,也非常容易受家庭中人际关系不和谐和学校生活不适应的影响,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严重,以自我为中心,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不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崇尚金钱主义、贪图虚荣和享受、好逸恶劳,这样很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当这些未成年人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需要时,他们往往会不计后果地走上犯罪道路以达到目的。
 3、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落
 未成年人的犯罪群体文化素质低,认知鉴别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结构偏低,小学、初中以下居多,更有甚者几近于文盲,由于文化水平低,势必影响他们的判断力、容易被不法之徒利诱进行犯罪活动。
 
 (二)家庭教育的原因
 
 家庭教育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据调查,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情况大致如下:
 1、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
 不健全的家庭往往生活关系紧张,单亲家庭的子女大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来自父母双方的关怀和应有的欢乐。在离异和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产生反抗社会的不良心态和行为,他们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变得孤独、自卑、冷漠、和消沉,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情感、意识和品格的健康发展。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因无人教育,或遭受到冷落歧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严重
 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往往对未成年人有着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些家庭的孩子家长长期热衷于赌博、酗酒、或热衷于讲排场高消费,从而导致孩子仇视社会或自我放纵。未成年人受父母的影响,或盲目模仿大人的行为,或产生反感和反叛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过于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或者恶语相加、拳脚并用,这些不当的家教方式也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性格和人格的塑造。
 
 (三)学校教育的原因
 
 学校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地点,也是培养人才、塑造人格的专业场所。学校教育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素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良好的学校教育,不仅可以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足,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的学校教育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
 1、片面追求“升学率”,过于看重考试成绩。
 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一些学校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片面追求高升学率,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素质教育、法制教育、社会知识教育、生活常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还有一些教师歧视成绩落后的学生,对差生的学习生活漠不关心、放任自流,使这部分学生受到冷落,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从而失去进取心和自信心,甚至造成厌学、自暴自弃、中途辍学、破罐子破摔、整天无所事事,过早流入社会,身心还未发展完全,成为不法分子拉拢和利诱的对象,很容易成为犯罪团伙的成员。
 
 2、学校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缺失
 现在的学校忽视了学生道德和的法制教育,尽管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程,但由于学校、教师对这部分课程的重视不够,导致学生更加不在乎此类课程,往往应付了事,从而使法制课流于形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未成年人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不明白罪与非罪的界限,不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而哪些行为是非法的,也不清楚什么事可以去做,什么事不可以去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不良的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一个清楚明白的认识,从而导致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容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四)社会和政府的原因
 
 九十年代以来,由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一些未成年人还未发展成熟的心灵染上了贪慕虚荣、好奢恶俭的毛病,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掠夺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良文化毒害着青少年的心灵,使得一些未成年人观看不适宜的书籍电影,出入不适宜的场所,以致使这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心灵受到污染。对这些社会问题,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良文化监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
 现在社会上的黄、赌、毒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暴力、色情书刊、黄色网站、淫秽录像、光盘充斥着文化市场,有关部门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广,所以收效不够明显。这些不健康的有毒文化对涉世初浅、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腐化作用。
 此外,沉溺于网络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但又缺少上网的费用,从而使他们进行了抢劫、盗窃等犯罪。④这些年来,尽管政府严禁在中小学校附近开设网吧,并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但由于管理范围不够广,致使偏远地区中小学周围开网吧的问题还是屡禁不止,控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也没在技术层面上得到有效解决。
 2、对社会上的未成年人管理不力
 现阶段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已经辍学、待业的社会化未成年人不能尽到良好的管理义务,致使他们流落于社会,感到无助和迷茫,失去归属感,从而容易被犯罪分子们利用,做出追悔莫及的行为来。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管理,特别是在目前政府还不能保证充足的就业岗位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快设立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重视,各部门配合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任务与责任。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们明白犯罪行为对个人、对家庭、社会的危害及其应承担的后果,从而树立其遵纪守法和防止犯罪的强烈意识。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家庭教育质量,给未成年人更多关爱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场所,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人的一生至关重要。
 1、家庭教育的关键是,家长要言传身教,尊重孩子,事事从己做起,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友谊桥梁。父母应当掌握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教育要耐心,不能简单的粗暴对待;从思想上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严于律己,尽量消除父母生活中的不当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影响。
 2、父母还应当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父母双方要努力营造和睦、关爱、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在成长道路上尽量不蒙受阴影。同时还要关注周围的环境,如邻里、街道、学校等社会治安状况等,尽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做到尽全力堵住外界各种污染源头,保护未成年人心灵的纯洁性。
 3、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正确的道德观去影响和教育子女,提高他们识别善恶、美丑、对错等鉴别能力,引导未成年人在成长的道路上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从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管理、寓教于乐。
 
 学校是未成年人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站,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中心环节。学校教育应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能去片面追求升学率;还应强化学校管理,构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开展丰富的法制课外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学校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把“育人”放在首位,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要进行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青春卫生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强化他们的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作为社会人所必需的尊严。同时,还应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其健康的心理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此外,学校和教师需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怀、鼓励和帮助,以情感化,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予以及时矫正,从而调整到正常的心理状态。⑤
 2、普法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目前,我国的部分较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在学校开展法制课,一些学校还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者专门的法律顾问,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但是由于法制教育不是升学必考科目,很难得到教师和学生的重视。因此,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考评机制,把学生的道德和法律水平纳入考核范围,使学校和教师充分认识到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应展开多种方式的普法小活动,讲法律知识融于形式多样的游戏中去,寓教于乐,让学生真正的讲法律知识学进心里去。
 
 (三)政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管理。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非常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政府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失学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管理、引导和帮助。
 1、政府应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做到更加关心,成立帮教小组,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真情感化他们。
 2、要办好工读学校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少管所。一方面,政府要认真总结工读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教育经验,总结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教育、管理、改造的好经验,提高办校办所和教育、改造水平。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重视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工作情况,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投入和支持,使其发挥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作用
 3、各级政府在本辖区内着重解决无家可归、无人管理的未成年人的生活问题,对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以及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进行维权工作。这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帮助和照顾,必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极大的作用。
 
 (四)立足于“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很宽大的处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直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1、对未成年人的审批应特殊对待,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在处罚未成年人犯时,务必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凡属初犯、从犯、偶犯的应分别视不同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有利于教育的目的出发应多判缓刑。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方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及时疏导、教育、矫治,不仅能使他们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知罪、悔罪,而且能引导他们走上人生道路的正常轨道。
 2、对未成年人的羁押应特殊对待,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加强帮教工作,司法部门要与工、青、妇、宣传、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回访制度,共同做好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还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取得地区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公民的理解和积极参与,从而建立广泛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采取广泛的社会性措施,消除少年犯罪的原因,减少少年犯罪的机会,对重新回到社会的失足者,不冷漠不歧视,安排就业,给予生活出路,热情关心他们,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化解他们可能产生的仇视社会的心理,从而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从而他们恢复正常的人格,给未成年人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人真正得到健康的发展。
 
 
   
 【注释】:
李翔著《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解释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66页
康树华著《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58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毛磊,武侠著《触目惊心的观实——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之一》,载于《人民日报》2000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陈国庆著《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认知与对策》,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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